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纠纷

以案说法:劳务公司员工截留财物行为认定

延边律师1个月前 (03-02)合同纠纷49

【案情】


某劳务公司承接某建筑公司水电改造项目,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提供项目所需的电缆线等材料,劳务公司工作人员王某在从事该项目电缆线安装工作时将结余电缆通过装入背包的方式带离工地并出售。


【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成立盗窃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成立职务侵占罪。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构成需同时具备主体适格、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三个要件。


首先,王某虽与建筑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属于建筑公司正式员工,但其通过劳务合同在实际工作中已与建筑公司形成实质用工关系,接受建筑公司的日常管理、考勤安排及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约束,因此可以认定为本单位的工作人员,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


其次,王某作为电缆安装工作的具体实施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对已领取的电缆材料具有经手的职责。电缆线处于其实际控制之下,其将结余部分非法占有的行为,正是利用了其负责安装、保管材料的职务便利,而非单纯秘密窃取。


最后,王某所截留的电缆线属于建筑公司提供,属于用于该项目的本单位财物,其私自出售并获利的行为,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综上,王某利用其职务上对电缆线的控制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特征,故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来源:江苏法治报


20200311100725191.jpg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htyas.com/?id=768

分享给朋友:

“以案说法:劳务公司员工截留财物行为认定” 的相关文章

小伙应聘司机,却成了公司的“合作方”?

想要应聘当司机,最终与公司签下的却是一份《合作协议》,这其中的法律关系实质到底是什么?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特别的合同纠纷案。求职者小凯通过某网络招聘平台联系上了物流公司,经过沟通,小凯与某物流公司签订了一份《定车单》,约定小凯向物流公司定车1辆,押金4000元。两天后,小…

与签约公司不欢而散 男团主播被索赔50万签订“合作合同”,实为“劳动关系”,厦门一传媒公司起诉被法院驳回

厦门日报讯 (记者 张珺 通讯员 湖法宣)李某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刚满20岁,就面临50万元的“天价违约”起诉。2024年12月,在厦门一家传媒公司做了不到两个月的男团舞蹈主播后,李某成因故停止直播。公司随即将他告上法庭,理由是违反“合作合同”,拒不参与演艺活动,要求支付违约金50万元。这起看似普通…

合同提前约定,外卖员工伤能获赔吗

       外卖配送员工作期间受伤,要求工伤赔偿,公司却说:“我们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原来,公司是某买菜平台配送服务的承包商。徐某来到公司工作,被安排在上海某配送站做配送员。徐某在配送站按要求制作木架时,不小心割伤了自己的右脚。 当…

超龄劳动者受工伤,单位未及时申报须担责

超龄劳动者是指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选择继续或再次工作的人员。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依法判决支持了超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工伤而产生的待遇差额,明确了超龄劳动者在参保期间应享有同等工伤保险待遇。颜某与浙江一家外服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导购工作,由苏州某人力公司…

企业与网约货车司机之间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某运输公司诉杨某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杨某在某运输公司从事混凝土运输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杨某入职后先通过微信群接受某运输公司派单,后在某平台注册账号绑定该公司,由该公司审批通过之后,通过平台接受该公司派单。某运输公司根据接单数、运输量、是否超时、有无罚款等按月向杨某支付运费…

依法判令物业公司承担协助安装充电桩责任,保障业主合法权益,贯彻落实绿色原则 ——聂某诉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聂某系东莞市某小区业主,享有涉案小区一期1号地下车库某车位使用权,某物业公司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20年9月,聂某因需在前述车位上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要求某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证明。某物业公司称,出具同意安装证明涉及业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且须经全体业主表决,因此不同意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