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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签订虚假车辆买卖合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虚假买卖合同纠纷案

延边律师12个月前 (11-04)合同纠纷391
基本案情甲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将出让的9辆小汽车补办登记证书、解除抵押、补领行驶证并转籍过户至甲公司名下。经法院调解确认了上述内容。后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案涉9辆小汽车均过户(转移)登记至甲公司或甲公司指定案外人名下,后其中一位车…

基本案情

甲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将出让的9辆小汽车补办登记证书、解除抵押、补领行驶证并转籍过户至甲公司名下。经法院调解确认了上述内容。后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案涉9辆小汽车均过户(转移)登记至甲公司或甲公司指定案外人名下,后其中一位车主冯某报案,称登记在其名下小汽车被人强制解除银行抵押,过户给了案外人程某。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涉嫌虚假诉讼罪进行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发现曾某、尹某等四人通过网络平台等方式收购“不良资产”车辆,为使收购的车辆“绕过”原车主解押过户,签订虚假的汽车买卖合同并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

经检察监督,再审法院认为,民事调解书系曾某、尹某等四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虚假诉讼,再审撤销民事调解书,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二手车交易规模持续攀升,信息不对称、虚假交易等问题日益凸显,甚至出现骗取裁判文书恶意制造虚假诉讼的违法情形,不仅损害司法公信力,还扰乱市场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当事人为解除二手机动车抵押手续,恶意串通签订虚假车辆买卖合同、伪造交易流水提起民事诉讼,损害了车辆实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诉讼秩序,虚构的车辆买卖合同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在办理本案中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与法院形成打击虚假诉讼合力,共同维护了司法公信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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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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