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纠纷

节假日用微信处理工作算“加班”吗? 法院:劳动者在休息时间通过社交软件付出实质性劳动,应认定为加班

延边律师5个月前 (10-24)合同纠纷151

劳动者在节假日期间通过微信等线上方式处理工作,能否算作加班?近日,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认定劳动者在休息时间通过社交软件付出实质性劳动,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加班报酬,为此类“隐形加班”的认定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

2020年5月,韦成(化名)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主办工程师。2022年10月,韦成被公司口头要求提交离职申请。离职后,韦成将某建设公司诉至法院,提出了四项诉讼请求,其中一项核心诉求是追讨在职期间长达两年多的加班工资。

在庭审中,韦成详细列出了其在职期间所有的加班时间。根据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韦成于下列法定节假日期间加班,包括但不限于:元旦、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以及2022年春节。

韦成主张,自己在职期间存在大量延时加班、节假日加班和休息日加班。并且这些加班很多时候是通过微信进行的,包括在工作群中回复消息、汇报工作进度、发送现场照片等。某建设公司否认存在加班事实,认为原告诉请中的加班时间和金额没有事实依据,该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包含开会记录和照片等证据,能够证明韦成在休息时间付出了实质性劳动,某建设公司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应当认定为加班。

由于劳动者没有提供具体的打卡记录,所提供的微信记录加班时长难以量化,全部认定为加班有失公平,因此,综合考虑原告的工资情况和职务要求以及加班频率、时长、内容等情况后,法院酌定某建设公司向韦成支付加班费5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此案反映了数字化办公环境下“隐形加班”认定难的困境。随着工作方式的多元化,加班并不局限于坐在办公室处理工作,通过微信等线上工具在休息时间处理工作的情况已十分普遍。许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这种“隐形加班”的法律性质认识不足,导致纠纷产生。

判断加班与否的核心在于是否在正常工作时间外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如果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期间通过线上方式处理了明确、具体的工作任务,而非仅仅是偶尔回复简单信息,就可能被认定为加班。即使劳动者未完成加班审批流程,只要能够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用人单位仍可能被要求支付加班费。

法官在此提醒劳动者,如果在法定节假日通过线上方式处理了工作事务,应当注意保存聊天记录、邮件往来等工作证据,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尊重劳动者的休息权,对于在非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员工,应依法支付加班报酬。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00311100725191.jpg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htyas.com/?id=271

分享给朋友:

“节假日用微信处理工作算“加班”吗? 法院:劳动者在休息时间通过社交软件付出实质性劳动,应认定为加班” 的相关文章

王某某诉宋某新、宋某岩民间借贷纠纷——营造诚信氛围,树立良好环境 ——赤峰市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关键词民事 民间借贷 转贷 债务加入基本案情被告宋某岩与宋某新系父子关系。2022年12月4日,被告宋某岩得病需要住院手术治疗,宋某新在原告王某某处借人民币6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1分。该笔借款是原告王某某于2022年12月4日在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40000元,存入被告宋某新的账户,于2…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相关商业保险属责任保险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在侵权责任纠纷中一并向保险人主张赔付——陈某诉张某、某物流公司、某保险公司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物流公司经授权在特定区域内经营某订餐平台的即时配送业务。张某经某物流公司同意注册为某订餐平台的骑手,接受该物流公司指派的订单配送任务,并由该公司发放工资。某物流公司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雇主责任险,含“配送人员意外险…

何种情况下,员工离职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于某原系某家装公司设计师,因与公司就工资差额、提成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问题存在争议,诉至法院。关于离职原因,某家装公司提交有于某签字的《辞职申请表》。申请表显示,于某在2022年9月1日因个人原因辞职。于某称,《辞职申请表》载明的离职原因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提交录音证据显示,自己曾在…

依法支持赔付误工费,保障老年劳动者合法权益 ——罗某诉李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罗某已超过60周岁,一直从事农业生产作为其主要经济收入来源。2023年7月,李某驾驶小型轿车与罗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罗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罗某因此住院治疗32天。经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罗某遗留左侧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构成十级伤残,其误工期180日。…

离职员工不移交工作微信账号,侵权!

在“互联网+教育”蓬勃发展的今天,微信等社交平台凭借其便捷性,已成为各教育咨询机构开展招生、维护客户关系的重要途径,工作账号也就成了机构的财产之一。如果工作账号不能妥善管理,可能导致机构运营受阻,甚至造成经济损失。近日,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因离职员工未及时移交工作微信账号引发的侵权…

一份书面合同助劳动者找到“东家”

在劳务分包、转包的用工模式下,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如何确认?是实际指挥管理劳动者的包工头,还是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劳务公司?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劳动者刘某与石河子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需支付刘某工资差额8.4万余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某集团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