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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范县人民检察院督促纠正县住建局限定购买指定经营者商品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行政公益诉讼案

延边律师2个月前 (03-17)合同纠纷109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协同治理 “益心为公”志愿者

  【要旨】

  针对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滥用行政权力变相限定消费者购买指定经营者商品,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导致价格畸高、消费者选择受限的问题,检察机关运用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打破市场准入壁垒,推动商品价格合理回调,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河南省范县辖区共有瓶装液化气用户1750户,年用气总量约1460吨。2024年,当地原2家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经整合后仅存A公司独家运营。行政机关在开展瓶装液化气安全检查执法过程中,强制要求用户置换为A公司安装密码阀的钢瓶,形成对气源和钢瓶的捆绑消费。同时,A公司凭借市场支配地位,瓶装液化气售价明显高于周边,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加重了生产生活成本,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5年5月,范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范县检察院”)接到“益心为公”志愿者反映该案线索,经初步调查后于7月9日立案,并成立办案组,邀请具有燃气专业知识的“益心为公”志愿者协助调查。办案组走访6个乡镇12个社区,通过向用户发放调查问卷、调取书证、提取电子数据、固定视频证据等方式查明:范县辖区内的瓶装液化气原由A、B两家公司经营。2024年4月30日,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范县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规模化整合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整合方案”),以培育规模化经营企业为方向推进瓶装液化气行业整合。2024年7月,市场整合后仅存A公司1家企业,液化气日销量5吨。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在执法中,以消除安全隐患为由,强制要求用户将自有钢瓶更换为A公司的密码阀钢瓶,变相限定用户只能向A公司购买液化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调查统计,A公司液化气售价比相邻地区平均高约50%,83%的受访用户曾遭遇指定销售,92%认为气价过高。

  2025年7月29日,范县检察院邀请住建、发改、市监、城管等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对瓶装燃气行业的监管问题进行公开听证。经评议一致认为,整合方案在客观上造成了单一主体市场垄断,县住建局行使行政权力不当,变相限定用户购买指定产品,限制了消费者跨区域选择的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25年8月6日,范县检察院向县住建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正确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纠正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范执法检查程序,积极构建燃气行业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检察建议发出后,范县检察院及时跟进监督,与县住建局多次沟通,督促其采取实质性整改措施。县住建局停止指定销售和违法执法检查活动,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开展专项培训;责令A公司拆除密码阀,并向社会公示可自主选择燃气企业充装液化气。为解决液化气价格畸高问题,范县检察院推动住建、市监等部门启动协同监管机制,明确销售、安装、售后等环节的收费标准,督促将价格合理下调,实现与周边市场价格基本持平,有效减轻了消费者负担。针对单一主体市场垄断问题,范县检察院与县住建局共同向县委专题汇报,提出治理建议,并向县政府通报该案情况。9月30日,整合方案被正式废止,后县住建局书面回复整改情况。

  2025年11月,范县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及用户代表等对行政机关整改情况进行评估。经实地走访,发现指定销售行为已消除,气价回归合理水平。同时,行政机关同步建立了燃气行业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市场竞争秩序得到有效恢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得到切实保护。

  【典型意义】

  液化气事关千家万户,确保其服务的普惠、公平与价格合理,是保障基本民生的底线要求。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造成限制市场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同时推动废止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文件,同步建立燃气行业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实现了“办结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不仅彰显了公益诉讼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方面的职能作用,也为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生福祉、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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