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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受工伤,单位未及时申报须担责

延边律师1年前 (2025-10-24)合同纠纷445
超龄劳动者是指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选择继续或再次工作的人员。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依法判决支持了超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工伤而产生的待遇差额,明确了超龄劳动者在参保期间应享有同等工伤保险待遇。颜某与浙江一家外服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导购工作,由苏州某人力公司…

超龄劳动者是指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选择继续或再次工作的人员。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依法判决支持了超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工伤而产生的待遇差额,明确了超龄劳动者在参保期间应享有同等工伤保险待遇。

颜某与浙江一家外服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导购工作,由苏州某人力公司为颜某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1月,颜某在工作中受伤,当时已56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2024年7月,上述人力公司为颜某申报工伤,一个月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颜某为工伤,用人单位为该人力公司。

此后,社保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万余元;另有保险公司在意外伤残等项目下理赔了7万余元商业保险。

颜某主张,因公司未在其受伤后一个月内申报工伤,导致社保基金未支付这部分医疗费用,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人力公司、外服公司支付因未及时申报工伤导致其未能从工伤保险基金理赔的5万余元医疗费差额。

因未获仲裁支持,颜某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颜某被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苏州某人力公司作为工伤认定中的用人单位,应依法赔偿颜某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人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该公司主张社保基金未能报销医疗费的原因系颜某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且颜某已收到商业保险理赔,所以公司无须支付医疗费。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此外,商业保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且两种保险所涉法律关系也不一致。”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法庭副庭长杨俊生认为,上述人力公司主张本案中从颜某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款项中扣除商业保险理赔款的请求并无法律依据。最后,苏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杨俊生表示,为保障劳动者权益,化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用人单位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为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本案裁判价值在于明确了超龄就业人员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或者职业病,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应当在申请期限内及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依法保障超龄劳动者享有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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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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