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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起诉撤销工伤认定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延边律师10个月前 (11-21)合同纠纷298
近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某公司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的诉讼请求, 伊某受雇于甲公司从事装卸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对工资、工作规章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约定。 一日,伊某上夜班时不慎被铁桶压伤左足,受伤后,伊某被送往医院就诊,诊断为左足踇趾骨骨折、左足拇趾开放性挫裂伤。 后伊…

 近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某公司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的诉讼请求,

  伊某受雇于甲公司从事装卸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对工资、工作规章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约定。

  一日,伊某上夜班时不慎被铁桶压伤左足,受伤后,伊某被送往医院就诊,诊断为左足踇趾骨骨折、左足拇趾开放性挫裂伤。

  后伊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调查、核实,认为伊某所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在此过程中,人社局先后甲公司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先告书,甲公司未进行举证,也未陈述和申辩。

  后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人社局的工伤决定。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结合伊某岗位职责、伤情和救治过程,不能排除伊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可能。甲公司否认伊某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但甲公司在收到人社局《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后未提交证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甲公司主张与伊某之间是劳务关系,但双方之间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甲公司主张伊某自身存在过错,但未举证证明,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伊某在工作中是否存在过错,与伊某受到的伤害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并无关联。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涌泉 罗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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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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