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纠纷

通过微信招工应聘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延边律师7个月前 (10-30)合同纠纷194

       人民日报记者 倪弋

线上招聘在当下并不鲜见,如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通过微信联系,很快就可完成报名与应聘流程。但劳动关系不稳定,是线上应聘成功后经常遇到的问题。如何判断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2022年11月11日,史某加入某安保工作群,群里某安保公司工作人员发布招聘保安的消息。史某加该工作人员微信报名应聘,并于2022年11月13日由该公司安排开始工作。该公司以260元/日为标准,通过中间人和公司工作人员微信向史某支付2022年11月13日至2023年2月1日期间费用。2月3日公司将史某辞退。

此后,史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支付2023年2月1日至2月2日工资;支付2022年11月13日至2023年2月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万余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确认2022年11月13日至2023年2月2日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史某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差额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

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与史某是通过中介招用,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无须支付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再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如果微信聊天记录明确了劳动合同基本必备条款,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查取用,则应当视为双方以书面形式签订了劳动合同。

史某和公司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如果劳动者能够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对其确实存在用工行为,则已经初步完成证明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如果认为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并不是劳动关系,则要证明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承揽关系等。

本案中,史某提交了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表、工作日志和工作记录表等在案证据,完成了证明自2022年11月13日起,自身已从事工作、公司已用工的举证责任。公司虽然主张双方非劳动关系,但并未提供支持自身主张的证据。据此,法院推定公司与史某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公司应承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向史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20200311100725191.jpg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htyas.com/?id=339

分享给朋友:

“通过微信招工应聘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的相关文章

劳动者负有的竞业限制义务应与其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范围相适应——某甲医药公司与郑某竞业限制纠纷案

   【基本案情】 郑某入职某甲医药公司(主要经营生物医药业务),担任生产运营部首席技术官。在职期间,郑某接触过关联公司某乙医药公司两款药物化学成分生产与控制细节等保密信息。郑某于2021年9月29日提出辞职申请并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期为24个月。郑某离职后入职…

合同提前约定,外卖员工伤能获赔吗

       外卖配送员工作期间受伤,要求工伤赔偿,公司却说:“我们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原来,公司是某买菜平台配送服务的承包商。徐某来到公司工作,被安排在上海某配送站做配送员。徐某在配送站按要求制作木架时,不小心割伤了自己的右脚。 当…

劳动者获得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后,有权请求第三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冯某诉某物业公司身体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外卖骑手冯某骑行电动自行车进入上海市某小区时,左手持手机放在车把上,通过进出口处被正在关闭的电动门撞及车辆后部,倒地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等。事发后,经某企业服务外包公司申请,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职业伤害确认结论书,载明:冯某…

依法判令物业公司承担协助安装充电桩责任,保障业主合法权益,贯彻落实绿色原则 ——聂某诉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聂某系东莞市某小区业主,享有涉案小区一期1号地下车库某车位使用权,某物业公司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20年9月,聂某因需在前述车位上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要求某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证明。某物业公司称,出具同意安装证明涉及业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且须经全体业主表决,因此不同意出具,…

恶意串通签订虚假车辆买卖合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虚假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甲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将出让的9辆小汽车补办登记证书、解除抵押、补领行驶证并转籍过户至甲公司名下。经法院调解确认了上述内容。后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案涉9辆小汽车均过户(转移)登记至甲公司或甲公司指定案外人名下,后其中一位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