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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已满八周岁的,确定抚养权应尊重其意愿 ——杨某与郭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延边律师12个月前 (11-04)婚姻家庭341
基本案情杨某(男)与郭某(女)育有一子杨某辉、一女杨某慧。因夫妻关系不和,杨某、郭某欲协议离婚,并协商儿子杨某辉由父亲杨某抚养,女儿杨某慧由母亲郭某抚养。杨某与郭某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离婚不离家,双方仍与两个小孩一起居住生活。后郭某与女儿杨某慧搬出居住,生活了一周左右,杨某慧便搬回至杨某处随杨某生…

基本案情

杨某(男)与郭某(女)育有一子杨某辉、一女杨某慧。因夫妻关系不和,杨某、郭某欲协议离婚,并协商儿子杨某辉由父亲杨某抚养,女儿杨某慧由母亲郭某抚养。杨某与郭某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离婚不离家,双方仍与两个小孩一起居住生活。后郭某与女儿杨某慧搬出居住,生活了一周左右,杨某慧便搬回至杨某处随杨某生活。因杨某慧不愿随郭某生活,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

处理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杨某与郭某协议离婚时,女儿杨某慧已年满八周岁,双方事先未征求其意见,现杨某慧向法院提交变更抚养权的请求书,且经询问杨某慧也明确表示愿意随父亲杨某一起生活。鉴于杨某具有抚养能力及抚养意愿,故对其要求变更杨某慧抚养权的诉请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子女抚养问题往往是离婚纠纷案件中夫妻双方争议的焦点,如处理不当,不仅影响到子女的健康成长,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之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其中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具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能够依据切身体会感受到父母的照顾和关爱,对于成长环境的优劣做出一定的识别和判断,作为父母及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其独立个体意见。本案在尊重小孩真实意愿的基础上,综合抚养条件和能力,依法变更杨某慧由父亲抚养并由母亲支付抚养费,缓和了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的紧张关系,保障了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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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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