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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停工停产期间管理制度合理性问题

延边律师2个月前 (05-19)合同纠纷107
  (一)基本案情 吴某系某有限公司工段长,公司安排吴某停工休假后通知吴某需返回公司签到,并逐渐从每天签到2次增加至4次。基于吴某没有按规定签到,某有限公司向吴某作出警告处理,后以吴某不按规定打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吴某提起劳动仲裁、诉讼,请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

  (一)基本案情

  吴某系某有限公司工段长,公司安排吴某停工休假后通知吴某需返回公司签到,并逐渐从每天签到2次增加至4次。基于吴某没有按规定签到,某有限公司向吴某作出警告处理,后以吴某不按规定打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吴某提起劳动仲裁、诉讼,请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裁判结果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停工前吴某月平均工资约为7000元。在停工停产期间,公司未为吴某安排实际工作,仅按当时的最低工资标准即1900元支付生活费,工资水平大幅下降,但要求吴某每日返回公司打卡签到,并将次数增至每日4次。该行为实质上是利用用工自主权,设立了不必要且不合理的考勤管理制度,变相将停工休假转化为受限制的待岗状态,且考勤约束呈现逐步加强之势,不仅妨碍吴某自主安排时间,亦影响其寻找临时劳务工作维持生计的可能性。综上,该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缺乏合法性与合理性依据,其据此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违法,故法院判决公司应向吴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三)典型意义

  停工停产是企业因客观原因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劳动者无需提供劳动的状态。此时,对劳动者频繁考勤,实质上是将正常生产期间的管理方式套用到停工停产阶段,不符合待岗期间的合理管理要求。本案明确,管理手段须与生产经营目的实质相关,不得以管理为名不当加重劳动者负担,亦不得侵害劳动者基本权利。裁判彰显了司法对用工管理行为必要性与合理性的审查原则,对平衡劳资权益、规范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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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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