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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意外险保险期间届满时住院治疗尚未结束的,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宋某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延边律师7个月前 (11-04)合同纠纷180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至2022年8月,宋某就读于某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2021年,宋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学生意外险,包含重大疾病保险和住院治疗保险,保险期间为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并约定“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被保险人该次住院出院之时或对应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二十四时止(以先发生者为准)。”2022年6月,宋某因患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到某医院住院治疗,8月出院;9月,宋某按照医嘱再次住院治疗。出院后,宋某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某保险公司以保险期间已于2022年8月31日届满,宋某于2022年8月出院后,9月再行住院治疗的费用不符合保险条款的约定为由,拒绝理赔。宋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治疗”应当理解为保险期间发生的需要住院治疗的疾病医疗期尚未结束,并非仅指住院时间在保险期间内。本案中,宋某被诊断为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按照医嘱,该疾病需要阶段性住院治疗,其于2022年8月出院后,9月再次住院治疗,应视为住院治疗尚未结束,属于保险合同的理赔范围。遂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履行理赔义务。

典型意义

学生意外险作为一种针对学生发生人身意外事故或者因疾病住院治疗进行理赔的险种,在保障学生平安健康、减轻家长经济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本案中,法院根据宋某的病情及诊疗需要,秉承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依法作出了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维护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案的审理,也有利于推动针对学生制定、推行的险种真正实现为学生提供健康保障的保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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