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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薄某、王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延边律师2个月前 (03-17)合同纠纷107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农产品安全 惩罚性赔偿 跨省协同治理


  【要旨】


  针对跨省销售含禁用药物且药残超标鸡蛋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坚持综合履职,在刑事打击的基础上,对违法行为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依法主张惩罚性赔偿。同时推动源头管控和终端防范相结合,健全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体系,切实筑牢食品安全保护屏障。


  【基本案情】


  薄某系某省某县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明知养殖户在蛋鸡产蛋期违规使用恩诺沙星、甲硝唑等兽药,生产的鸡蛋不得上市销售,仍予以收购并销往广东、浙江、福建等地。2023年5月至9月,薄某向浙江省临海市经销商销售问题鸡蛋10余吨,销售金额10万余元。王某系临海市某农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经营者,明知薄某销售的鸡蛋不符合安全标准仍予以收购,并通过批发、零售销往消费者,其中部分卖给临海市多家超市、幼儿园食堂等处,销售金额1.8万余元。经检测,案涉鸡蛋中检出蛋类不得检出的地美硝唑、甲硝唑;恩诺沙星含量418ug/kg、甲氧苄啶含量88ug/kg,均超出国家标准(≤10ug/kg)。


  【调查和诉讼】


  2024年初,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临海市检察院”)在履行刑事审查起诉职责时发现本案线索,遂进行内部线索移送,公益诉讼部门成立办案组同步开展调查。一是确认公益损害,结合批发记录、物流凭证、销售记录、检验报告等,查明销售含禁用药物且兽药残留超标鸡蛋,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是厘清责任链条,通过调取薄某与养殖户的收购协议、薄某与王某的交易台账、聊天记录、超市进货凭证、农贸市场经营户备案信息等,查清薄某向养殖户统一收购后跨省销售、王某向薄某购买后分销及零售的流通链条,证实二者主观明知且存在共同侵权故意;三是认定违法金额,通过梳理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销售账本等,精准认定薄某销售金额及王某分销金额,为惩罚性赔偿金的确定提供依据。


  鉴于刑事案件中仅认定薄某、王某案发时所查获批次的犯罪事实,而薄某、王某长期、多次销售问题鸡蛋的行为未得到全面评价,受损公共利益未得到充分保护,2024年5月临海市检察院对本案进行公告,后将本案移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台州市检察院”)。同年12月,台州市检察院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诉请判令薄某支付销售额十倍以内的惩罚性赔偿金,王某对其分销部分承担连带责任。2025年9月,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获利情况、损害后果、刑事罚金执行情况等因素,判决薄某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50万元,王某对其中1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案件暴露的跨区域农产品安全监管漏洞,临海市检察院将案涉某省某县蛋鸡养殖环节违规使用抗生素线索移送至当地检察机关,推动当地相关职能部门对8家蛋鸡养殖场开展专项整治,从源头阻断不合格鸡蛋进入流通环节。针对农贸市场在食用农产品日常监管、入市查验等方面的问题,临海市检察院依法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强化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加强食用农产品的抽检频次,指导建立健全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推动出台《全市食品安全重点风险隐患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共同构建“源头管控—市场把控—终端防控”的全链条监管体系。


  【典型意义】


  农贸市场作为食用农产品跨区域流通和本地分销的关键节点,易成为不合格农产品流入消费终端的中转站。检察机关从农贸市场经营监管环节切入,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上游销售者、批发经营者依法精准追责,以惩罚性赔偿加大违法成本,既弥补受损社会公共利益,又形成有力震慑;坚持协同履职,推动进一步压实市场监管责任和经营主体责任,筑牢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线;坚持系统治理思维,强化跨省联动、源头治理,有效破解“异地违法、市场中转、本地受损”的监管堵点难点,切实打通跨区域食品安全流通监管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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