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婚姻家庭

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支付至子女大学毕业,一方能否以子女成年为由拒付?

延边律师5个月前 (03-09)婚姻家庭184
父母离婚时自愿约定抚养费支付至子女大学毕业,待子女年满18周岁后,是否还有法律约束力?一方能否以“子女已成年”为由单方拒绝履行?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张小玲(化名)母亲李华(化名)和父亲张强(化名)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6年生育女儿张小玲,2016年李华和张强…

父母离婚时自愿约定抚养费支付至子女大学毕业,待子女年满18周岁后,是否还有法律约束力?一方能否以“子女已成年”为由单方拒绝履行?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张小玲(化名)母亲李华(化名)和父亲张强(化名)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6年生育女儿张小玲,2016年李华和张强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第一项约定:“女儿张小玲由女方抚养,男方每年支付抚养费20000元,直到女儿大学毕业为止……”双方离婚后,张强未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2018年张小玲诉至新野县人民法院,要求张强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抚养义务;2025年张强诉至法院,要求不再负担张小玲的抚养费。


  张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2025年起诉时张小玲已年满18周岁,不应再由张强负担抚养费用。同时张强表明自己身患疾病,无力支付高额抚养费。经法院审理查明,张小玲于2024年8月被某职业学院录取,学制为三年。


  法院审理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超出法定一般给付期限的抚养费条款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法院应当在不违反法律的基础上,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由此可见,法律不禁止夫妻双方约定子女成年后仍需一方支付抚养费,因此在双方自愿基础上签订的生效离婚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张小玲虽于张强起诉时已年满18周岁,但其考取了职业学院,符合李华和张强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一项中的情形,因此张强应按该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在审理过程中,张强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存在应当不负担或降低抚养费用的法定情形,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张强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离婚不离爱,离婚改变的是夫妻关系,而非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责任不因婚姻状态变化而免除。在离婚协商过程中,父母应本着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合理安排抚养事宜;协议达成后,则应恪守承诺,尽心尽力,携手呵护关爱子女,共同为子女创造稳定的成长环境。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200311100725191.jpg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htyas.com/?id=794

分享给朋友:

“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支付至子女大学毕业,一方能否以子女成年为由拒付?” 的相关文章

陆某强盗窃案 ——检警联动,接续开展失管涉罪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

一、基本案情2022年11月10日,陆某强(17岁)在学校计算机教室内盗走他人价值人民币5800余元的手机一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2023年3月28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陆某强附条件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9月28日对…

潘某某盗窃案 ——强化案例库建设,推动类案家庭教育指导体系化

一、基本案情2023年8月至10月期间,潘某某(16岁)先后四次伙同他人实施盗窃(其中部分犯罪系取保候审期间实施),共计窃得现金人民币1100元,电脑8台(价值人民币16720元)。2024年7月3日,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潘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永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8月30日,永安市人民法院以…

两级法院合力开展多维救助照亮困境未成年人成长之路 ——章某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王某(女)再婚后,带其子章某(未成年人)与现任丈夫刘某共同生活,二人另育有两名子女。章某自幼患病,需要长期治疗。王某及刘某无固定收入,家庭生活困难。章某向法院诉请其生父承担抚养费和医疗费,案件判决后,因无法联系到章某生父,判决未能执行到位。为此,章某向基层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办理情况基层法院受…

解开“法结”消除“心结”注重维护妇女名誉权 ——王某与周某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王某(女)系房产中介,邓某因购房需要与其相识。后邓某去世,其妻子周某在翻看邓某手机时,发现其与王某存在频繁微信聊天记录,怀疑王某与邓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周某遂连续多日利用抖音账号制作并发布辱骂王某的视频,视频被传播和转发,使王某生活及工作受到干扰。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立即删除相关视频,公开…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1999年刘某持其妹妹身份证与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2000年李某到深圳打工,直至2019年回当地工作,期间二人“失联”近二十年,刘某独自生活,并抚养两个女儿。因缺乏感情基础,双方均起诉要求离婚,但因刘某冒用妹妹姓名登记结婚,法院以其婚姻登记不具合法性为由,驳回起诉。如何解除以弄虚作假方式办理…

被告人赵某梅故意杀人案 ——因不堪忍受长期严重家庭暴力而杀死施暴人, 作案后自首、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

【基本案情】被告人赵某梅与被害人刘某某(男,殁年39岁)结婚十余年,婚后育有两名子女,均未成年。近年来,刘某某经常酒后无故对赵某梅进行谩骂、殴打,致赵某梅常年浑身带伤并多次卧床不起,刘某某还以赵某梅家人生命相威胁不许赵某梅提出离婚。刘某某亦谩骂、殴打自己的父母、子女。2023年3月20日22时许,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