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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监护权证明书便利履行监护职责 ——郭某申请认定胡某无民事行为能力案

延边律师7个月前 (10-17)婚姻家庭224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胡某(女)因发生交通事故致头部严重损伤,经治疗出院后仍处于昏迷状态。胡某的父亲已经去世,母亲年事已高,配偶郭某甲因工作原因无暇兼顾承担监护职责。郭某作为胡某之女,为保护胡某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胡某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其为胡某的监护人。

办理情况

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胡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胡某无民事行为能力。经审理后,结合郭某自愿承担监护职责,胡某母亲、配偶均同意由郭某担任监护人的事实,依法判决胡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郭某为胡某的监护人。人民法院在判后回访中,得知郭某在履行监护职责代理胡某实施诸如办理银行取款、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时,因需要携带和出示民事判决书,带来诸多不便,遂引导其申请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证明,人民法院依其申请参照《离婚证明书》为其制发了《监护权证明书》。

典型意义

针对申请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遇到的不便,人民法院为其制发《监护权证明书》,该证明书仅记载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身份信息、民事判决内容及生效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监护职责的相关规定等必要信息,并加盖人民法院公章。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出示《监护权证明书》即可证明其与被监护人之间存在监护关系,为当事人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提供了便利,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隐私,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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