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纠纷

聚餐饮酒酿悲剧 谁来赔偿?

延边律师6个月前 (01-26)合同纠纷215
老朋友为叙情谊相约聚会,不料有人酒后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并由此引发一场赔偿纠纷。山东宁阳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共同饮酒醉驾致人死亡的侵权责任纠纷案,给经常“喝酒叙旧”的人群发出了法律风险防范和健康安全提醒。 2025年3月,一群年均63岁的老年朋友在饭店聚会。这次聚会由刘某组织、张某负责联络召集,李某…

老朋友为叙情谊相约聚会,不料有人酒后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并由此引发一场赔偿纠纷。山东宁阳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共同饮酒醉驾致人死亡的侵权责任纠纷案,给经常“喝酒叙旧”的人群发出了法律风险防范和健康安全提醒。

  2025年3月,一群年均63岁的老年朋友在饭店聚会。这次聚会由刘某组织、张某负责联络召集,李某等共11人参加。席间众人共同饮酒,聚餐结束后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离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死亡。后经公安机关鉴定,李某属于严重醉酒,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家人将共同参与聚会的10人诉至法院,要求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是否存在劝酒行为、是否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等问题争执不下。承办法官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从情谊交往传统出发,既明确共同饮酒者依法负有相互提醒、劝告、照顾及护送等安全保障义务,又引导各方换位思考,互相理解彼此处境。经审理,法院认定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过量饮酒及醉驾风险有所预见,应对其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刘某作为组织者、张某作为联络人以及其他共同饮酒者,未能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共同过错。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承担85%的责任,除一人因聚会开始不久便离开免除责任,其余九名被告共同承担15%的赔偿责任。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朋友聚餐饮酒本是联络感情、增进友谊的美事,但表达情谊不能忽视安全责任,推杯换盏之间潜在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特别是有些人群,存在“重喝酒、轻风险”的饮酒观念和习惯,加之法律意识相对薄弱、自我保护能力不足、存在基础疾病等,不仅容易损害自身健康,更可能因酒后失控引发交通事故等安全意外,造成不可挽回的悲剧。因此,参加聚会应坚持安全健康第一,慎重、适度饮酒,杜绝过度饮酒陋习,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尊重,更是守护亲情、友情的必要之举。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党思波 苏路莹

20200311100725191.jpg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htyas.com/?id=714

分享给朋友:

“聚餐饮酒酿悲剧 谁来赔偿?” 的相关文章

关联企业混同用工,人民法院可根据劳动者主张并结合案情认定劳动关系——王某与某数字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数字公司系一人公司,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均为梁某。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梁某,股东为梁某(持股比例60%)、胡某(持股比例40%)。两公司系关联企业,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重合。某科技公司发布招聘启事,王某应聘后于2022年8月1日入职并工作…

是否属于新就业形态相关责任保险中的“业务有关工作”,应当依据具体理赔情形,结合相关行为对于完成业务工作的必要性等因素综合审查认定——某餐饮配送公司诉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餐饮配送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被保险人为某餐饮配送公司,保险金额(每人限额)65万元,雇员工种为外卖骑手,雇员1人“阚某”。保单“特别约定”栏载明,本保单附加个人第三者责任:承保对被雇佣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单所…

依法判令物业公司承担协助安装充电桩责任,保障业主合法权益,贯彻落实绿色原则 ——聂某诉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聂某系东莞市某小区业主,享有涉案小区一期1号地下车库某车位使用权,某物业公司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20年9月,聂某因需在前述车位上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要求某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证明。某物业公司称,出具同意安装证明涉及业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且须经全体业主表决,因此不同意出具,…

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基本案情】王某于2021年9月入职Y公司担任财务人员,双方签订了《保密、不竞争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约定王某从公司离职后的1年内,不能从事与Y公司相似业务或形成竞争关系的工作。协议中未约定给予经济补偿。2023年12月31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2024年5月,王某认为其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要求Y…

法定代表人招用劳动者为公司提供劳动的,应当依法认定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2023年6月,李某与某工程机械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联系从事吊车驾驶工作,双方未签订合同。李某的工资系与陈某口头约定,其日常工作由陈某安排,从事公司承接的业务,劳动报酬由陈某通过微信或个人银行账户转账支付。2024年7月,陈某以李某不愿意加班为由将其辞退。李某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和某…

恶意串通签订虚假车辆买卖合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虚假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甲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将出让的9辆小汽车补办登记证书、解除抵押、补领行驶证并转籍过户至甲公司名下。经法院调解确认了上述内容。后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案涉9辆小汽车均过户(转移)登记至甲公司或甲公司指定案外人名下,后其中一位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