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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工作中受伤向公司索赔遭拒,劳动关系认定成维权关键

延边律师4个月前 (01-22)合同纠纷177

张某认为,其在工作期间受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管理,按照物流公司规定进行考勤打卡,并由王某向其发放工资。这些情形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涉物流公司辩称,其与张某系合作关系,双方合作完成某电商平台的退货业务。张某负责从电商平台接单并前往退货人处取货,物流公司则负责将退货商品寄回商家。上述业务的每一单佣金为8元,其中张某获得3元,物流公司获得5元,佣金由电商平台分别打给张某及物流公司的账户。

本报记者 柳姗姗 彭冰

在物流行业,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劳动关系相关责任,有时会让快递员通过分包、承揽快递业务等方式,开展所谓的“自主经营活动”。日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快递员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认定快递员与物流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张某经由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面试通过后,入职该物流公司从事辖区内的快递打包、揽收和上门取件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后来,张某因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向物流公司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此,物流公司以双方存在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张某遂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

张某认为,其在工作期间受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管理,按照物流公司规定进行考勤打卡,并由王某向其发放工资。这些情形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涉物流公司辩称,其与张某系合作关系,双方合作完成某电商平台的退货业务。张某负责从电商平台接单并前往退货人处取货,物流公司则负责将退货商品寄回商家。上述业务的每一单佣金为8元,其中张某获得3元,物流公司获得5元,佣金由电商平台分别打给张某及物流公司的账户。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张某与案涉物流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此,物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该案二审法院主审法官颜美华表示,确认劳动关系需侧重考量两方面特征:一是用工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二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具有人身从属性、组织管理从属性以及经济从属性。

该案中,张某和物流公司的用工主体资格均合法。张某是通过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面试后到该公司工作,其从事的快递揽件、配送工作也是物流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

此外,物流公司要求张某仅能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从事揽件工作。张某如需请假,也要向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申请。物流公司的上述做法,实际上已达到了对张某进行人身管理和组织管理的目的。

庭审中,张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显示,物流公司向其转发由电商平台核算的费用,并从张某收入中扣除押金。对上述费用的提现具体则由物流公司操作,并非由张某本人。可见,双方之间符合经济从属性特征。

综上,张某与案涉物流公司符合认定劳动关系的法定情形,应认定为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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