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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招用劳动者为公司提供劳动的,应当依法认定劳动关系

延边律师10个月前 (11-03)合同纠纷341
【基本案情】2023年6月,李某与某工程机械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联系从事吊车驾驶工作,双方未签订合同。李某的工资系与陈某口头约定,其日常工作由陈某安排,从事公司承接的业务,劳动报酬由陈某通过微信或个人银行账户转账支付。2024年7月,陈某以李某不愿意加班为由将其辞退。李某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和某…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李某与某工程机械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联系从事吊车驾驶工作,双方未签订合同。李某的工资系与陈某口头约定,其日常工作由陈某安排,从事公司承接的业务,劳动报酬由陈某通过微信或个人银行账户转账支付。2024年7月,陈某以李某不愿意加班为由将其辞退。李某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和某工程机械租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陈某虽主张李某系在其个人承接的工程工作,工资由其个人支付,与某工程机械租赁公司无关,但李某提供的某工程机械租赁公司机械派车单等证据,能够证明陈某是以该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李某从事吊车驾驶员工作,该工作属于某工程机械租赁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陈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招聘李某,安排李某从事公司相关工作,向李某支付劳动报酬,李某有理由相信陈某系代表公司与其建立劳动关系,遂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典型意义】

法定代表人招用劳动者时,通常会使劳动者认为法定代表人的招聘行为是职务行为,其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认定法定代表人招用劳动者的法律关系,应当结合双方的意思表示、劳动者的工作内容与公司业务的关联性以及劳动管理等情况综合评判。如没有证据证明是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招用劳动者从事其个人业务的,应当推定劳动者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转变用工理念,规范用工,才能真正降低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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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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