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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人设下骗局致购房人损失数百万 法院判定:中介公司未尽到监管义务应担主责

延边律师9个月前 (01-15)房产纠纷351
在房产交易中,买方通过中介公司购房,却遭遇房地产经纪人精心设计的骗局,损失数百万元房款。尽管房地产经纪人已被绳之以法,但经济损失却因罪犯无力赔偿而难以追回。此时,中介公司是否应为员工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责任又该如何划分?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对此类民刑交叉案件的责任…

在房产交易中,买方通过中介公司购房,却遭遇房地产经纪人精心设计的骗局,损失数百万元房款。尽管房地产经纪人已被绳之以法,但经济损失却因罪犯无力赔偿而难以追回。此时,中介公司是否应为员工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责任又该如何划分?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对此类民刑交叉案件的责任认定给出了明确答案。法院认为,房地产经纪人在职权范围内的行为属于职务代理,犯罪后果应由中介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厘清职务代理与表见代理在法律适用上的先后顺序。该案对规范中介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典型意义。

  2017年2月,李某通过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约购买一处房产,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在后续交易过程中,负责此单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钟某,在公司门店内以办理购房资金监管为名,伪造相关材料,指示李某通过POS机刷卡支付,骗取李某297.7万元房款,该款项后被钟某挥霍。

  此后,钟某因犯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判决其退赔李某297.7万元。但因钟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退赔判决未能实际执行到位。为弥补损失,李某将房地产经纪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其被骗取的购房款。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付款过程中未严格核查账户信息,存在明显过错;同时,钟某出具的材料上所盖公章并非公司真实公章,其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考虑到房地产经纪公司在监管方面存在过错,一审法院酌情判决该公司承担李某损失的35%,即赔偿104万元。

  李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钟某作为房地产经纪公司的经纪人,其以办理资金托管为由指示付款的行为,属于二手房交易中居间方的职权范围,符合职务行为的特征,本质上是职务代理,其行为后果应归属于房地产经纪公司。李某在付款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存在疏忽,应自担部分责任。

  据此,北京二中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房地产经纪公司对李某的损失承担90%的主要赔偿责任,应赔偿李某损失267.93万元。

  “此类案件属于典型的民刑交叉问题,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在法律关系、责任构成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二者不能相互替代。”负责审理该案的北京市二中院法官在庭后表示,刑事判决追究了房地产经纪人钟某的诈骗罪责,但并未解决被害人李某与房地产经纪公司之间的民事纠纷。购房人因房地产经纪人犯罪行为遭受损失,另行起诉要求经纪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在民事案件处理中,需查明刑事退赔的执行情况,若刑事部分已有退赔,应在民事赔偿金额中予以扣除,以避免权利人双重受偿。

  法官解释称,在认定经纪人诈骗行为的民事责任归属过程中,关键在于厘清其行为性质是职务代理还是表见代理。职务代理指代理人基于其职务职权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效果归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表见代理则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二者适用前提不同,职务代理本质是有权代理,而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

  经纪人隶属于公司,在判断其行为责任时,应优先审查其行为是否属于职权范围内的职务行为。本案中,协助办理资金托管等事宜是二手房居间服务的常见内容,属于房地产经纪人的职权范围。钟某在公司的场所内,以履行居间职责的名义实施行为,相对人李某有理由相信其是在执行职务。因此,该行为应被认定为职务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房地产经纪公司承担。

  此外,在最终确定赔偿责任时,还应综合考量合同性质、双方地位及义务等因素。房地产经纪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对房地产经纪人、经营场所及交易流程负有严格的监督管理责任。钟某在门店数次实施诈骗行为,涉案房地产经纪公司却毫不知情,显然未尽到应有的监管义务,这是导致损失发生的主要原因,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相较之下,购房人通过中介公司交易,本身即包含了对专业服务的信赖,旨在利用中介公司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确保后续交易安全顺利完成。在居间合同履行中,不能对购房人注意义务要求过于严苛。本案中,李某作为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普通购房人,信赖钟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经纪人的身份,按照其指示在房地产经纪公司门店内刷卡,虽未注意到POS机代理商名称及办理地点的区别,存在一定疏忽大意,但并未明显低于一般购房人应尽的注意义务,故李某相比于房地产经纪公司,承担次要责任为宜。据此,法院终审判决房地产经纪公司、购房人分别承担90%和10%的责任。

  法官表示,对于中介机构员工在履职过程中实施的犯罪行为,中介机构因疏于监管未能防范的,应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这将有助于督促中介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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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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