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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他人手机却删除手机资料,法院判赔

延边律师10个月前 (01-05)合同纠纷350
●案情:2024年2月,张某敏不慎将自己的手机遗失,向警方报案。通过调取公司监控视频并展开相关调查,最终确认手机由刘某凯拾得。张某敏与刘某凯取得联系后达成协议:由张某敏向刘某凯给付保管手机费用、感谢费等共计人民币300元。 张某敏收到手机后,发现手机的云服务账号已被变更,且手机已被强制恢复出厂设…

 ●案情:2024年2月,张某敏不慎将自己的手机遗失,向警方报案。通过调取公司监控视频并展开相关调查,最终确认手机由刘某凯拾得。张某敏与刘某凯取得联系后达成协议:由张某敏向刘某凯给付保管手机费用、感谢费等共计人民币300元。

  张某敏收到手机后,发现手机的云服务账号已被变更,且手机已被强制恢复出厂设置,所有资料均被删除,且刘某凯拒绝提供变更后账户及验证码以恢复手机正常使用。为修复资料,张某敏花费699元尝试修复手机,但未成功。

  张某敏遂诉至法院,请求刘某凯返还已支付的300元费用、赔偿699元修理手机的费用,并主张精神抚慰金9000元。

  ●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敏向刘某凯支付的300元费用,旨在酬谢善意拾得人妥善保管并返还手机的相关支出。由于刘某凯故意将手机恢复出厂设置,删除原始资料,并将云服务平台账号变更为他人,且在张某敏要求其提供密码及验证码时予以拒绝,表明刘某凯存在侵占手机的意图,且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因此刘某凯无权取得张某敏支付保管手机的费用,应返还300元。张某敏为恢复手机资料及继续使用手机花费的699元费用支出合理且必要,应由侵权人刘某凯予以赔偿。此外,被删资料中的通信信息、照片资料亦系记载其个人及家人人生经历的重要信息载体,删除会带来其人际交往不便、过往难以追忆等缺憾。综合考虑,酌情判令刘某凯赔偿张某敏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说法: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此外,根据民法典,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以及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均负有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具体赔偿金额应综合案件情况比如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确定。

  (光明日报记者王金虎整理)

  《光明日报》(2026年01月03日 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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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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