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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延边律师7个月前 (11-05)合同纠纷220

【基本案情】

王某与某公司先后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第二份劳动合同因王某处于哺乳期而顺延。期限届满前,王某向公司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该公司作出劳动合同终止决定,并告知王某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王某经劳动仲裁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哺乳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无法定除外情形,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本案双方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王某不存在过错、伤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其在因哺乳期顺延的合同期限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订立。用人单位拒绝续订并单方终止劳动合同违法,故依法判决某公司向王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哺乳期女职工劳动权益的典型案例。《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对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予以特殊保护,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产假、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明知哺乳期女职工有意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单方终止合同,该行为侵害了女职工的劳动权。人民法院认定该行为违法并判令支付赔偿金,依法维护了女职工合法的劳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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