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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落石砸伤游客 管理者被判全责

延边律师10个月前 (01-04)合同纠纷346
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旅纠纷案件,原告在规定线路游览被落石砸伤,法院经审理认为景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景区管理者承担相应责任。 2023年6月,原告李某购票进入被告某公司运营管理的景区游玩夜爬。游览途中,因天气原因,山上突发落石,李某躲避不及,被坠落的石头砸中头部、腿部,致…

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旅纠纷案件,原告在规定线路游览被落石砸伤,法院经审理认为景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景区管理者承担相应责任。

  2023年6月,原告李某购票进入被告某公司运营管理的景区游玩夜爬。游览途中,因天气原因,山上突发落石,李某躲避不及,被坠落的石头砸中头部、腿部,致其滚落阶梯,其随身衣物鞋包等物品被血染污或损坏。在景区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李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李某就医期间,某公司先行赔付李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25万余元。某公司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公众责任险,李某也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险。经计算李某各项损失共计46万余元。事后,李某认为景区管理不当导致其受伤,将某公司以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某公司作为景区管理人,对游客等消费者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开发夜间爬山游览项目,应保障游览路线、设施安全,消除落石等周边隐患,遭遇恶劣天气之时,应及时对游客发出提示和预警,有必要时应暂停开放,以保障游客安全。

  本次事故发生在雨夜,地点在游客相对集中区域,事发之前某公司并未向游客发出预警,要求游客停止游览或暂停开放,也未清除落石等安全隐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李某被落石砸伤的事故发生,某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作为已购买门票的游客,其按照规定线路游览,无其他增加自身风险的行为,山石滚落事发突然,仓促之间无法预见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其对受伤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因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和保险地点,为减轻当事人诉累,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进行赔付,超出保险责任部分由某公司赔偿李某。故判决保险公司在公众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限额内,赔付给李某合计28万余元,剩余损失17万余元在扣除某公司垫付的款项后,李某应返还某公司8万余元。

  法官提醒

  景区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景区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完善旅游设施,加强旅游管理,确保游客人身安全。游客也应当加强自我安全管理,防范人身伤害事件的发生。若在景区经营者、管理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游客存在擅自翻越护栏、未按正常经营规划的线路游玩等行为,造成自身损害的,景区经营者、管理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熊倚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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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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