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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驯马师被马踢致肝脏破裂 实习单位和学校双双担责

延边律师5个月前 (12-31)合同纠纷186

 光明网讯(记者 孙满桃)张同学在职业学校安排的实习中被马踢伤致七级伤残。之后,张同学将实习单位某马术俱乐部、校方某职业技术学院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近日,北京朝阳法院依法判决某马术俱乐部承担主要责任,某职业技术学院承担次要责任,分别赔偿张同学的合理损失。


  案情显示,张同学在某职业技术学院学习畜牧兽医专业运动马驯养与管理方向,经过两年的学习,学校安排张同学来到北京某马术俱乐部进行校外实习,实习岗位为钉蹄师、马房行政。一日,张同学牵马到马房过程中,马匹突然受惊向草坪奔跑,张同学手牵缰绳跟跑,后速度不及倒地,被马后蹄踢中腹部。经医院诊断为肝破裂、右肾破裂、四根肋骨骨折、双肺挫伤等。经鉴定,肝脏破裂缝合修复手术术后构成十级伤残,右肾损伤行右肾切除术后构成七级伤残。


  庭审中,某马术俱乐部代理人表示,马匹是一匹12岁的绝育公马,不存在发情期等行为暴躁时期。事发时,张同学应当撒开缰绳,本不会发生任何危险。张同学的相关行为违反了一系列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应当自行承担责任。马术俱乐部已经垫付了一部分治疗费,不应当承担责任。


  某职业技术学院代理人表示,学校不是马匹的饲养人,也不是管理人。学校在事发后已经做了积极补救工作,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事故发生在张同学实习期间,其本身的实习内容即为从事对马匹进行广义上的管理工作,属于对涉案马匹进行控制、管理的人员,张同学并非案涉马匹饲养人、管理人之外的不特定主体,其作为管理人在对涉案马匹的管理过程中发生了被马踢伤的事实,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侵权责任类型分析,张同学并不构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这一类特殊侵权的侵害对象。


  法院进一步认为,双方之间符合劳务关系特征,故成立劳务关系。此案事故系张同学提供劳务期间受到损害,考虑到学生基于学校的安排到校外企业实习,既接受实习企业的管理,为实习企业创造经济利益,实习活动也是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张,对此,学校和企业都负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适用一般过错归责原则,由学生、学校、企业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各方的责任比例,法院认为,某马术俱乐部为张同学实习期间的直接管理人,对张同学在实习期间的工作具有直接管理权,并负有相关的教育、培训义务,事发时张同学未穿戴任何牵马护具,未按规范方式牵马,某马术俱乐部未尽到相关管理、提醒的义务,导致损害发生,因此,某马术俱乐部对于损害后果具有疏忽和懈怠的过失,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某职业技术学院作为校方,对于实习学员管理的不规范之处,存在过错,故综合考虑到某学校无法直接支配张同学的工作,认定其对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张同学作为实习生,其实践技能与协调能力尚处理培养阶段,其在牵马行为中的一般过失不能减轻实习单位和学校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张同学对自身损害不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张同学的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合理损失,由某马术俱乐部赔偿57万余元,由某职业技术学院赔偿26万余元。


  一审判决已生效,张同学已收到全部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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