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纠纷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延边律师3个月前 (12-26)合同纠纷109

  现实中,大多数劳动者往往只关心自己有没有拿到报酬,并不关心自己签没签劳动合同。那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时,能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吗?近日,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某建设公司系某农贸市场改造项目承建单位,江某经人介绍到该项目工地从事水电安装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报酬按30元/平方米计算,并按工程进度付款。工作期间,某建设公司会计通过其个人账户向江某支付报酬,每次转款金额不等,并备注“农贸市场水电”。


  后江某在该工地干活时受伤,江某与某建设公司因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该公司以江某干活期间自备劳动工具、自行安排劳动时间、不受公司管理约束为由,主张与江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江某与某建设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下,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当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考量。


  首先,江某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未体现出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在工作过程中,江某自备安装工具,自行雇请小工为其帮忙。其次,从工作时间上看,江某的工作时间较为灵活,公司未对其进行考勤和监督管理,且江某在从事案涉水电安装工作之余,还曾为其他人员干活。


  再次,从工资支付方式上看,案涉工作报酬根据实际工作量计算,按工程进度进行支付。


  最后,从案涉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的内容看,虽然某建设公司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进行了盖章确认,但劳动关系并不属于工伤认定的必然前提,且在此过程中该公司亦对劳动关系提出异议。


  综上,江某的工作自由度较高,不完全受某建设公司的管理,双方之间未建立稳定的管理和从属关系。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释法


  劳动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应具有日常性、继续性、隶属性、管理性等特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在日常实践中,涉及工程建设项目中可能存在劳动、劳务、承揽等多种法律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认定劳动关系成立,需综合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一)主体合法性:双方都是符合订立劳动关系的主体;(二)人身从属性: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了管理,劳动者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三)经济从属性: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了生产资料、工作场所,用人单位是否持续、定期为劳动者发放工资报酬;(四)组织从属性: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此提醒,书面的劳动合同可以有效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积极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广大劳动者应增强证据意识,注意保存与用工有关的凭证、工牌、考勤表、值班表等证据,避免产生争议后举证困难。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周俊利

20200311100725191.jpg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htyas.com/?id=635

分享给朋友: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的相关文章

王某某诉宋某新、宋某岩民间借贷纠纷——营造诚信氛围,树立良好环境 ——赤峰市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关键词民事 民间借贷 转贷 债务加入基本案情被告宋某岩与宋某新系父子关系。2022年12月4日,被告宋某岩得病需要住院手术治疗,宋某新在原告王某某处借人民币6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1分。该笔借款是原告王某某于2022年12月4日在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40000元,存入被告宋某新的账户,于2…

李某与职工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执行案——执行法院柔性执法,助力诚实守信被执行人“重获新生”

   【基本案情】 李某系一家庭作坊式小服装厂的老板,此前,其投入全部积蓄,扩大服装厂生产经营规模,但因市场行情急剧变化,导致服装厂资金链断裂,濒临倒闭。58名工人向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奉化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支付劳动报酬56万余元。诉讼过程中,李某售卖老家的房…

合同提前约定,外卖员工伤能获赔吗

       外卖配送员工作期间受伤,要求工伤赔偿,公司却说:“我们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原来,公司是某买菜平台配送服务的承包商。徐某来到公司工作,被安排在上海某配送站做配送员。徐某在配送站按要求制作木架时,不小心割伤了自己的右脚。 当…

超龄劳动者受工伤,单位未及时申报须担责

超龄劳动者是指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选择继续或再次工作的人员。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依法判决支持了超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工伤而产生的待遇差额,明确了超龄劳动者在参保期间应享有同等工伤保险待遇。颜某与浙江一家外服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导购工作,由苏州某人力公司…

节假日用微信处理工作算“加班”吗? 法院:劳动者在休息时间通过社交软件付出实质性劳动,应认定为加班

劳动者在节假日期间通过微信等线上方式处理工作,能否算作加班?近日,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认定劳动者在休息时间通过社交软件付出实质性劳动,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加班报酬,为此类“隐形加班”的认定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2020年5月,韦成(化名)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主办工程…

劳动者获得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后,有权请求第三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冯某诉某物业公司身体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外卖骑手冯某骑行电动自行车进入上海市某小区时,左手持手机放在车把上,通过进出口处被正在关闭的电动门撞及车辆后部,倒地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等。事发后,经某企业服务外包公司申请,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职业伤害确认结论书,载明:冯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