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纠纷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延边律师9个月前 (12-26)合同纠纷322
现实中,大多数劳动者往往只关心自己有没有拿到报酬,并不关心自己签没签劳动合同。那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时,能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吗?近日,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某建设公司系某农贸市场改造项目承建单位,江某经人介绍到该项目工地从事水电安装工…

  现实中,大多数劳动者往往只关心自己有没有拿到报酬,并不关心自己签没签劳动合同。那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时,能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吗?近日,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某建设公司系某农贸市场改造项目承建单位,江某经人介绍到该项目工地从事水电安装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报酬按30元/平方米计算,并按工程进度付款。工作期间,某建设公司会计通过其个人账户向江某支付报酬,每次转款金额不等,并备注“农贸市场水电”。


  后江某在该工地干活时受伤,江某与某建设公司因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该公司以江某干活期间自备劳动工具、自行安排劳动时间、不受公司管理约束为由,主张与江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江某与某建设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下,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当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考量。


  首先,江某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未体现出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在工作过程中,江某自备安装工具,自行雇请小工为其帮忙。其次,从工作时间上看,江某的工作时间较为灵活,公司未对其进行考勤和监督管理,且江某在从事案涉水电安装工作之余,还曾为其他人员干活。


  再次,从工资支付方式上看,案涉工作报酬根据实际工作量计算,按工程进度进行支付。


  最后,从案涉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的内容看,虽然某建设公司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进行了盖章确认,但劳动关系并不属于工伤认定的必然前提,且在此过程中该公司亦对劳动关系提出异议。


  综上,江某的工作自由度较高,不完全受某建设公司的管理,双方之间未建立稳定的管理和从属关系。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释法


  劳动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应具有日常性、继续性、隶属性、管理性等特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在日常实践中,涉及工程建设项目中可能存在劳动、劳务、承揽等多种法律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认定劳动关系成立,需综合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一)主体合法性:双方都是符合订立劳动关系的主体;(二)人身从属性: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了管理,劳动者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三)经济从属性: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了生产资料、工作场所,用人单位是否持续、定期为劳动者发放工资报酬;(四)组织从属性: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此提醒,书面的劳动合同可以有效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积极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广大劳动者应增强证据意识,注意保存与用工有关的凭证、工牌、考勤表、值班表等证据,避免产生争议后举证困难。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周俊利

20200311100725191.jpg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htyas.com/?id=635

分享给朋友: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的相关文章

合同提前约定,外卖员工伤能获赔吗

       外卖配送员工作期间受伤,要求工伤赔偿,公司却说:“我们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原来,公司是某买菜平台配送服务的承包商。徐某来到公司工作,被安排在上海某配送站做配送员。徐某在配送站按要求制作木架时,不小心割伤了自己的右脚。 当…

未按约定提供养老服务,应当依法退还相应费用 ——向某诉某公司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向某与某公司签署《某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约定由某公司为向某提供养老服务。合同期限为五年,向某预缴了部分养老服务费3万余元。合同签订后,向某至合同约定的位于重庆的养老基地居住生活并接受养老服务。第二年,该养老基地暂停经营,向某被安排至云南、四川等地。之后,向某返回重庆,未再接受某公司的养…

离职员工不移交工作微信账号,侵权!

在“互联网+教育”蓬勃发展的今天,微信等社交平台凭借其便捷性,已成为各教育咨询机构开展招生、维护客户关系的重要途径,工作账号也就成了机构的财产之一。如果工作账号不能妥善管理,可能导致机构运营受阻,甚至造成经济损失。近日,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因离职员工未及时移交工作微信账号引发的侵权…

清洁工夜查遇意外 法院支持认定工伤

法治日报记者 张雪泓 实习生 成雪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工伤行政确认案件,该案中,一名清洁工为完成卫生整改工作在晚上进行卫生检查时,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身亡。法院认定事发时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判决维持了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赵某与某社区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

劳动者基于合理信赖产生损失的,用人单位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基本案情】2024年3月20日,江某参加S公司的面试,并于当日收到录用通知,通知其于2024年4月1日入职。江某为此从原单位离职,按新入职岗位要求购买了职业装并在S公司附近租房居住。2024年3月31日,S公司电话通知江某取消录用且未说明合理理由。江某遂诉请S公司赔偿损失。【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

平台合作方与“骑手”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关系的,应当依法确认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R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外卖配送、餐饮管理、劳务服务等。2021年12月,肖某进入某外卖平台与R公司合作的站点从事外卖配送等工作,系“专送”骑手。期间,肖某需遵守该公司考勤等规章制度,每天在线跑单时长不得低于8小时,每天单量不得低于12单,出现提前点送达、装备不合格、差评、满勤等情况按相应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