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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工夜查遇意外 法院支持认定工伤

延边律师5个月前 (10-30)合同纠纷135

法治日报记者 张雪泓 实习生 成雪

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工伤行政确认案件,该案中,一名清洁工为完成卫生整改工作在晚上进行卫生检查时,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身亡。法院认定事发时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判决维持了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

赵某与某社区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担任社区公共设施维护工作,其工作区域为某镇。2024年1月31日晚上8点,赵某在镇里某大集南门外检查卫生时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与肇事方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随后,经赵某的儿子向人社局申请,赵某被认定工伤。

某社区服务中心不服人社局的认定,遂诉至法院,主张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并非赵某的工作时间,服务中心也没安排赵某加班,事发地点不是赵某的工作地点,赵某并非因工作原因受伤,不应认定工伤。

平谷法院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赵某受伤的时间点是否是在工作时间、受伤地点是否是工作地点,以及是否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根据赵某之子提交的证据以及人社局的调查情况,可以认定事发时赵某是为了完成其负责区域的卫生整改工作才到某大集进行卫生检查,该时间点属于工作时间,赵某也是因工作原因才遭遇事故伤害。赵某的岗位是社区公共设施维护片长,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为某镇包括某村在内的9个村的卫生清洁和巡查,某大集位于该村,因此属于赵某的工作地点。某社区服务中心主张赵某并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但对此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人社局认定赵某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判决维持工伤认定决定,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应准确了解自身工作岗位职责、工作区域、工作时间等。外勤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不固定时,应注意保留工作通知、工作记录等履行工作职责的证据,便于工伤认定时充分举证。

对用人单位而言,应规范外勤岗位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工作区域和时间安排,避免因管理模糊导致工伤认定争议。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分散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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