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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迈母亲“卖”房避税,大女儿起诉确认合同无效能否获支持?

延边律师10个月前 (12-26)合同纠纷354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一位育有三女的年迈母亲梁某,为让三个女儿顺利分得房屋财产、规避继承税费,选择生前以“买卖”的方式将房屋过户至大女儿许某1名下,却未料大女儿既不支付房款,更与其反目。梁某无奈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追回房屋。 2018年11月7…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一位育有三女的年迈母亲梁某,为让三个女儿顺利分得房屋财产、规避继承税费,选择生前以“买卖”的方式将房屋过户至大女儿许某1名下,却未料大女儿既不支付房款,更与其反目。梁某无奈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追回房屋。

  2018年11月7日,梁某与其大女儿许某1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梁某将位于天山区某小区的房屋登记过户至许某1名下,合同转让价30,0000元(远低于市场价),但房屋过户后许某1并未向梁某支付购房款。随着时间推移,双方因房屋及家庭内部原因逐渐产生矛盾,母女反目。随后梁某认为房屋过户并非自身真实意思标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于今年起诉至法院。

  原告梁某诉称,2018年11月7日,与许某1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案涉房屋登记至许某1名下;案涉房屋市场价约150万元,但合同约定转让价仅30万元,且许某1未实际支付任何房款;该买卖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愿,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判令许某1返还房屋并协助办理过户,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许某1辩称,房屋转让行为合理合法,自己拥有房屋合法产权;梁某主张合同无效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第三人陈述:次女许某2、三女许某3均认可其母亲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

  真实约定:2018年10月16日,梁某与三女签订协议,明确房屋实为“无偿赠与”,暂过户至许某1名下,梁某保留居住权;待其百年后,房屋按市场价变现,三女各分三分之一。

  形式合同:2018年11月7日,梁某与许某1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售价30万元(许某1当庭承认未支付该款项),并于当月14日完成过户登记。

  遗嘱佐证:2018年12月20日,梁某出具打印遗嘱,再次明确房屋过户至许某1名下的目的是“百年后三女平分财产”,并约定了出售或折价分配的具体方式。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民事判决:确认梁某与许某1于2018年11月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许某1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梁某将案涉房屋恢复登记至梁某名下;许某1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梁某支付保全申请费320元;驳回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以意思自治为理念。民事法律行为要想受到法律的保护,就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其中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意思表示真实。老人采取生前通过买卖过户的方式,以保证子女分得其名下财产,需要明确以下风险和注意事项:

  首先,买卖的意思表示要真实,明确合理的成交价,如果签阴阳合同做低成交价,面临法律风险;其次,生前通过买卖将房屋过户给子女,较为适用独生子女家庭,多子女家庭因被过户房产的子女反悔,容易引发后续纠纷;最后,房屋发生过户后,老人与子女反目的异常情形虽不常见,却有发生。

  综上,该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需引起重视。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汪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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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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