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纠纷

一人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是否需对转让前的公司债务担责?

延边律师9个月前 (12-05)合同纠纷297
当债务发生时,一人公司股东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股东进行股权转让后,原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近期,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违反合同约定义务,债权人要求一人公司的现任及前任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广告合同纠纷。 2022年3月,福州A公司与B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

当债务发生时,一人公司股东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股东进行股权转让后,原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近期,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违反合同约定义务,债权人要求一人公司的现任及前任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广告合同纠纷。

  2022年3月,福州A公司与B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由B公司向A公司提供广告服务。在A公司依约支付广告费用后,B公司仅于合同履行期首月提供广告服务,此后未按合同履行义务。

  A公司向鼓楼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采购合同,要求B公司返还未履行部分的合同款项及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并主张由在合同履行期间持有B公司100%股权的原股东甲公司、以及起诉时持有B公司100%股权的现股东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与B公司之间成立广告合同关系,B公司未依约履行播放广告的义务,构成违约。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要求B公司退还未履行部分的合同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

  关于乙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乙公司作为B公司现在的唯一股东,未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性,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甲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合同履行期间,甲公司为B公司的唯一股东,是B公司的原投资者,对其持股期间发生的债务应当明知。股权转让行为并不产生债务消灭或责任免除的法律后果。原股东未能证明股权转让前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仍应对其持股期间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提交的证据,从完整性、客观性上不足以证明其持股期间财产独立于B公司,故甲公司应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持股期间若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原股东作为原投资者和所有者,应当对其情况明知且熟悉。若债务发生于股权转让前,原股东如不能证明股权转让前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例如本案中未能提供作为一人公司独立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则应对其股权转让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债务发生于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客观上未参与公司后续的投资和管理,则对于公司股东变更后发生的债务不负有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

  一人公司的股东,需严格区分公司与个人财产。要做好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确保账户独立,并留存合同、发票、银行流水等原始凭证,保证财务可追溯;确保审计规范,依法按年度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重点审查债务、关联交易、资产权属等,避免审计形式化。若发生股权转让,需要注意区分股权变更时间点前后的债务情况。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吕颖 陈克铖

20200311100725191.jpg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htyas.com/?id=571

分享给朋友:

“一人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是否需对转让前的公司债务担责?” 的相关文章

合同提前约定,外卖员工伤能获赔吗

       外卖配送员工作期间受伤,要求工伤赔偿,公司却说:“我们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原来,公司是某买菜平台配送服务的承包商。徐某来到公司工作,被安排在上海某配送站做配送员。徐某在配送站按要求制作木架时,不小心割伤了自己的右脚。 当…

超龄劳动者受工伤,单位未及时申报须担责

超龄劳动者是指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选择继续或再次工作的人员。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依法判决支持了超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工伤而产生的待遇差额,明确了超龄劳动者在参保期间应享有同等工伤保险待遇。颜某与浙江一家外服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导购工作,由苏州某人力公司…

企业与网约货车司机之间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某运输公司诉杨某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杨某在某运输公司从事混凝土运输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杨某入职后先通过微信群接受某运输公司派单,后在某平台注册账号绑定该公司,由该公司审批通过之后,通过平台接受该公司派单。某运输公司根据接单数、运输量、是否超时、有无罚款等按月向杨某支付运费…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相关商业保险属责任保险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在侵权责任纠纷中一并向保险人主张赔付——陈某诉张某、某物流公司、某保险公司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物流公司经授权在特定区域内经营某订餐平台的即时配送业务。张某经某物流公司同意注册为某订餐平台的骑手,接受该物流公司指派的订单配送任务,并由该公司发放工资。某物流公司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雇主责任险,含“配送人员意外险…

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基本案情】王某于2021年9月入职Y公司担任财务人员,双方签订了《保密、不竞争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约定王某从公司离职后的1年内,不能从事与Y公司相似业务或形成竞争关系的工作。协议中未约定给予经济补偿。2023年12月31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2024年5月,王某认为其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要求Y…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2024年9月,吴某经招聘入职某医药公司,从事总经理助理工作。双方于用工当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三年,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间工资为正式工资的80%。2024年11月20日,该公司向吴某出具《终止试用通知》,以吴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吴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