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合同律师】担保合同无效后,担保人的责任认定规则 ——王某诉某实业公司等民间借贷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30日,某实业公司因业务周转需要向王某借款280万元;同年10月29日,某实业公司再次向王某借款20万元。同年10月30日,某实业公司出具一份《借条》交由王某收执,载明某实业公司向王某借款300万元,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某贸易公司在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为上述3…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30日,某实业公司因业务周转需要向王某借款280万元;同年10月29日,某实业公司再次向王某借款20万元。同年10月30日,某实业公司出具一份《借条》交由王某收执,载明某实业公司向王某借款300万元,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某贸易公司在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为上述3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其法定代表人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并加盖公章。
王某向同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实业公司返还借款本息,并要求某贸易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办理结果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某实业公司、某贸易公司对于借款事实均无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贸易公司在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为案涉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是否有效,若无效,某贸易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本案中,某贸易公司为案涉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依法须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但该司并未履行该决议程序,该担保合同应认定无效。同时,王某作为债权人,未尽到要求某贸易公司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并履行形式审查的义务,以确认该担保行为的法律效力。因此,王某和某贸易公司对于担保合同无效均具有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综合考量某贸易公司在促成借款形成过程中的作用及其过错,法院酌定某贸易公司对某实业公司向王某所负借款本息的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生效。
裁判要旨
主合同有效但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中,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在确定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时,可进一步将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第六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等条款确立的“过错责任原则”和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确立的“过失相抵规则”相结合,综合判定担保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份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杨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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