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纠纷

【延边律师】租客开挂封游戏账号 法院调解护虚拟财产

游戏账号、皮肤、道具并非一串无关紧要的虚拟数据,而是受法律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当下账号租赁交易日渐普遍,部分承租人却心存侥幸,违规使用外挂,极易引发财产损害纠纷。近日,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联动速裁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租客擅自开挂致游戏账号永久封禁的案件,以柔性司法守护群众虚拟财产权益。 原告…

 游戏账号、皮肤、道具并非一串无关紧要的虚拟数据,而是受法律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当下账号租赁交易日渐普遍,部分承租人却心存侥幸,违规使用外挂,极易引发财产损害纠纷。近日,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联动速裁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租客擅自开挂致游戏账号永久封禁的案件,以柔性司法守护群众虚拟财产权益。

  原告长期合规经营游戏账号租赁业务,名下多款高端游戏账号价值较高,是其稳定收入来源。此前,被告通过网络向原告租用游戏账号娱乐,双方达成租赁约定,原告依约交付账号。不料被告为获取游戏优势,擅自使用外挂进行违规操作,被游戏平台检测后,对账号作出永久封禁处理。账号内多年积累的皮肤、道具、等级全部失效,账号价值直接归零,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纠纷发生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被告拒不承认过错、一味推诿,片面认为游戏账号仅为虚拟数据,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甚至拉黑原告逃避协商。协商无果,原告整理证据向崇仁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立案后,立案庭工作人员迅速审核证据材料,完成立案登记,并第一时间联系被告释法明理。然而被告拒不配合,恶意拒接、拉黑工作人员电话,刻意规避司法沟通。为防止诉讼程序空转,案件依托繁简分流机制转入速裁庭开展诉前先行调解。针对被告线上拒不应诉的情况,承办法官秉持“如我在诉”理念,多方摸排核实,联动村委会找到被告实际居住地,上门开展面对面普法劝导。

  针对被告所持“虚拟财产不受法律保护”的错误观念,法官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以案释法,明确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承租人租用账号后应当恪守诚信、合规使用,擅自使用外挂造成他人财产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向其告知消极应诉、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法律后果。

  在法官情理兼顾的耐心调解下,被告认清自身错误,主动认错并配合调解,当场全额赔付原告经济损失。至此该案圆满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虚拟财产同样有司法护航。下一步,崇仁县人民法院将持续发挥先行调解职能优势,高效化解网络领域新型纠纷,常态化开展以案释法普法宣传,引导广大网民诚信上网、依法维权,共建清朗有序的网络法治环境。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饶成伟

【延边律师】注:本文来源网络,供学习参考,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本站。

20200311100725191.jpg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htyas.com/?id=1535

分享给朋友:

“【延边律师】租客开挂封游戏账号 法院调解护虚拟财产” 的相关文章

合同到期后,他把房子转租了,收益归谁?

租房合同到期租客不仅不搬走还擅自转租牟利,这笔“意外之财”该归谁?逾期不退房,又该不该赔钱?基本案情2020年3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未经书面同意不得转租。2023年3月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但B公司未搬离,反而在未获同意的情况下,将部分房屋转租给甲、乙两方并收取…

是否属于新就业形态相关责任保险中的“业务有关工作”,应当依据具体理赔情形,结合相关行为对于完成业务工作的必要性等因素综合审查认定——某餐饮配送公司诉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餐饮配送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被保险人为某餐饮配送公司,保险金额(每人限额)65万元,雇员工种为外卖骑手,雇员1人“阚某”。保单“特别约定”栏载明,本保单附加个人第三者责任:承保对被雇佣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单所…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相关商业保险属责任保险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在侵权责任纠纷中一并向保险人主张赔付——陈某诉张某、某物流公司、某保险公司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物流公司经授权在特定区域内经营某订餐平台的即时配送业务。张某经某物流公司同意注册为某订餐平台的骑手,接受该物流公司指派的订单配送任务,并由该公司发放工资。某物流公司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雇主责任险,含“配送人员意外险…

平台合作方与“骑手”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关系的,应当依法确认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R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外卖配送、餐饮管理、劳务服务等。2021年12月,肖某进入某外卖平台与R公司合作的站点从事外卖配送等工作,系“专送”骑手。期间,肖某需遵守该公司考勤等规章制度,每天在线跑单时长不得低于8小时,每天单量不得低于12单,出现提前点送达、装备不合格、差评、满勤等情况按相应标准…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2024年9月,吴某经招聘入职某医药公司,从事总经理助理工作。双方于用工当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三年,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间工资为正式工资的80%。2024年11月20日,该公司向吴某出具《终止试用通知》,以吴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吴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

法定代表人招用劳动者为公司提供劳动的,应当依法认定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2023年6月,李某与某工程机械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联系从事吊车驾驶工作,双方未签订合同。李某的工资系与陈某口头约定,其日常工作由陈某安排,从事公司承接的业务,劳动报酬由陈某通过微信或个人银行账户转账支付。2024年7月,陈某以李某不愿意加班为由将其辞退。李某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和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