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律师】全职工作的应届毕业生被以“勤工助学”为由否认劳动关系?法院:满足实质用工要件,构成劳动关系
应届毕业生修完学业、尚未领取毕业证书便入职全职工作,用人单位却以“勤工助学”为由拒绝建立劳动关系、规避用工责任。近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结朱某与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明确在校生从事全职岗位工作符合法定要件即构成劳动关系,依法判令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2023年3月,应…
应届毕业生修完学业、尚未领取毕业证书便入职全职工作,用人单位却以“勤工助学”为由拒绝建立劳动关系、规避用工责任。近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结朱某与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明确在校生从事全职岗位工作符合法定要件即构成劳动关系,依法判令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2023年3月,应届毕业生朱某已修完全部学业学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正式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朱某按照公司制度接受考勤、日常管理,从事全职岗位工作,公司按月向其发放工资,工资明细明确记载岗位、薪资及入职时间。2023年6月,朱某顺利取得毕业证书,并于同年11月办理离职手续。
朱某认为,自2023年3月入职之日起,双方已建立合法劳动关系,公司长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相应二倍工资差额。某科技公司则辩称,朱某入职时仍属于在校大学生,双方仅为勤工助学关系,并非法定劳动关系,无需承担劳动合同相关义务。劳动仲裁机构支持了朱某的仲裁请求。某科技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应当结合用工实质要件综合审查,核心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从主体资格、从属关系、劳动内容三方面进行认定。本案中,朱某与某科技公司均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法主体资格。
首先,朱某入职后从事全职工作,严格遵守公司考勤、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双方形成人身管理从属关系;其次,朱某以公司按月发放的固定工资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具备经济从属特征;最后,朱某从事的岗位工作属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组成部分,纳入公司整体用工体系,形成组织从属关系。三项要件同时满足,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而勤工助学一般为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的临时性、辅助性劳务,不以全职工作为前提,也不以劳动报酬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本案中,朱某系全职在岗,并非课余兼职。用人单位以“勤工助学”进行抗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依法确认朱某与某科技公司在2023年3月至1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判令公司向朱某支付2023年4月至11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涉应届毕业生用工劳动争议,核心在于区分勤工助学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判断标准不以是否取得毕业证书为唯一依据,而是实质审查用工模式、管理方式、报酬性质及工作内容。用人单位招用已完成学业的应届生从事全职工作,不得假借“在校学生”身份规避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劳动报酬等法定义务。
在此提醒广大应届毕业生,提前入职全职岗位时,注意留存考勤记录、工资凭证、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依法理性维权;各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用工管理,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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