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纠纷

【延边律师】全职工作的应届毕业生被以“勤工助学”为由否认劳动关系?法院:满足实质用工要件,构成劳动关系

应届毕业生修完学业、尚未领取毕业证书便入职全职工作,用人单位却以“勤工助学”为由拒绝建立劳动关系、规避用工责任。近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结朱某与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明确在校生从事全职岗位工作符合法定要件即构成劳动关系,依法判令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2023年3月,应…

 应届毕业生修完学业、尚未领取毕业证书便入职全职工作,用人单位却以“勤工助学”为由拒绝建立劳动关系、规避用工责任。近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结朱某与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明确在校生从事全职岗位工作符合法定要件即构成劳动关系,依法判令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2023年3月,应届毕业生朱某已修完全部学业学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正式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朱某按照公司制度接受考勤、日常管理,从事全职岗位工作,公司按月向其发放工资,工资明细明确记载岗位、薪资及入职时间。2023年6月,朱某顺利取得毕业证书,并于同年11月办理离职手续。

  朱某认为,自2023年3月入职之日起,双方已建立合法劳动关系,公司长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相应二倍工资差额。某科技公司则辩称,朱某入职时仍属于在校大学生,双方仅为勤工助学关系,并非法定劳动关系,无需承担劳动合同相关义务。劳动仲裁机构支持了朱某的仲裁请求。某科技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应当结合用工实质要件综合审查,核心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从主体资格、从属关系、劳动内容三方面进行认定。本案中,朱某与某科技公司均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法主体资格。

  首先,朱某入职后从事全职工作,严格遵守公司考勤、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双方形成人身管理从属关系;其次,朱某以公司按月发放的固定工资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具备经济从属特征;最后,朱某从事的岗位工作属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组成部分,纳入公司整体用工体系,形成组织从属关系。三项要件同时满足,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而勤工助学一般为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的临时性、辅助性劳务,不以全职工作为前提,也不以劳动报酬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本案中,朱某系全职在岗,并非课余兼职。用人单位以“勤工助学”进行抗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依法确认朱某与某科技公司在2023年3月至1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判令公司向朱某支付2023年4月至11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涉应届毕业生用工劳动争议,核心在于区分勤工助学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判断标准不以是否取得毕业证书为唯一依据,而是实质审查用工模式、管理方式、报酬性质及工作内容。用人单位招用已完成学业的应届生从事全职工作,不得假借“在校学生”身份规避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劳动报酬等法定义务。

  在此提醒广大应届毕业生,提前入职全职岗位时,注意留存考勤记录、工资凭证、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依法理性维权;各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用工管理,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

来源:人民法院报

延边律师】注:本文来源网络,供学习参考,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本站。

20200311100725191.jpg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htyas.com/?id=1481

分享给朋友:

“【延边律师】全职工作的应届毕业生被以“勤工助学”为由否认劳动关系?法院:满足实质用工要件,构成劳动关系” 的相关文章

关联企业混同用工,人民法院可根据劳动者主张并结合案情认定劳动关系——王某与某数字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数字公司系一人公司,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均为梁某。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梁某,股东为梁某(持股比例60%)、胡某(持股比例40%)。两公司系关联企业,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重合。某科技公司发布招聘启事,王某应聘后于2022年8月1日入职并工作…

劳动者违反在职竞业限制义务约定,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黄某与某纺织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基本案情】 黄某于2020年11月与某纺织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其从事布匹销售工作,担任销售经理。2022年6月10日,黄某与某纺织公司订立《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的期限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期内及离职后两年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某纺织公司有竞争…

高管辞职另起炉灶 “复制”原公司产品被判刑

一款凝聚着企业数年心血、投入巨额资金研发的汽车配件,刚在市场上崭露头角,一批外形、功能几乎如出一辙的竞品就横空出世,以低价迅速抢占市场。这究竟是巧合,还是一场精心策划的阴谋?上海警方的一次主动走访,揭开了这起案件背后不为人知的秘密,破获了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让人没有想到的是,这起案件的主谋竟是这家企…

劳动者获得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后,有权请求第三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冯某诉某物业公司身体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外卖骑手冯某骑行电动自行车进入上海市某小区时,左手持手机放在车把上,通过进出口处被正在关闭的电动门撞及车辆后部,倒地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等。事发后,经某企业服务外包公司申请,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职业伤害确认结论书,载明:冯某…

员工实施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有权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黄某诉重庆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一)基本案情重庆某公司制定的《员工行为准则及奖惩制度》和《奖惩条例》规定:尊重他人名誉、人格和隐私,严禁危害职工人身安全或骚扰女职工;骚扰女职工的,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并保留追究经济赔偿责任的权利;滋扰或骚扰女职工的予以开除。以上规章制度系由重庆某公司组织职工和工会代表协商制定,并已向员工公示…

劳动者基于合理信赖产生损失的,用人单位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基本案情】2024年3月20日,江某参加S公司的面试,并于当日收到录用通知,通知其于2024年4月1日入职。江某为此从原单位离职,按新入职岗位要求购买了职业装并在S公司附近租房居住。2024年3月31日,S公司电话通知江某取消录用且未说明合理理由。江某遂诉请S公司赔偿损失。【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