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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销会的举办者在展会结束后,对消费者在展销会购买商品受到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付某某与A公司、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付某某在B公司举办的“家博会”上,与A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购买卫浴产品,支付定金2000元及尾款11800元,展销会结束后,A公司未依约交付货物。在本案立案受理后,某法院裁定受理对A公司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付某某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及双倍定金,B公司作为展销会举办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付某某在B公司举办的“家博会”上,与A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购买卫浴产品,支付定金2000元及尾款11800元,展销会结束后,A公司未依约交付货物。在本案立案受理后,某法院裁定受理对A公司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付某某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及双倍定金,B公司作为展销会举办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付某某已全额支付货款,A公司未按约定送货且经催告仍拒不履行,加之其已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明确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符合法定解除情形。付某某支付的2000元定金未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符合定金罚则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本案中,B公司作为家博会举办者未举证证明已对A公司的经营资质、履约能力进行实质审查,且展销会已结束,销售商离场。法院判决,解除付某某与被告A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A公司向付某某返还尾款11800元并双倍返还定金4000元;B公司对A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系展销会场景下买卖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聚焦消费者合法权益与市场主体责任边界,具有明确指引作用:一是明确展销会举办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展销会结束后,举办者需对参展商违约行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否定“展销会结束即免责”的误区,为消费者提供“销售者+举办者”双重维权路径;二是规范定金罚则适用。严格审查定金金额与证据链,否定破产企业“账册缺失=债务不成立”的抗辩,明确破产程序仅影响履行方式,不免除合法债务;三是强化民生维权指引。引导消费者在展销会购物时留存书面合同、可追溯付款凭证,同时提醒展销会举办者需对参展商资质履约能力等进行实质审查,助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展销会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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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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