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交强险车主“开门杀”致人受损的,应与侵权人连带担责 ——黄某与李某、莫某、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李某驾驶机动车至某小学前路段处开车门,与黄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黄某受伤。交警认定李某全责。事故车辆车主为莫某,该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仅投保商业三者险。黄某起诉请求李某、莫某、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裁判结果】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基本案情】
李某驾驶机动车至某小学前路段处开车门,与黄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黄某受伤。交警认定李某全责。事故车辆车主为莫某,该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仅投保商业三者险。黄某起诉请求李某、莫某、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李某因开车门时不注意礼让行人,未确保安全,造成黄某受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事故车辆登记在莫某名下,其作为投保义务人,未为该车辆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其应与侵权人李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黄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黄某的各项赔偿,均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故无需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范围内补充赔偿。法院判决,李某与莫某共同向黄某赔偿损失168157.57元。
【典型意义】
本案在依法厘清开门致人损害事故中驾驶人、车主与保险公司责任边界的同时,落实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的维护。明确驾乘人员开门须尽安全避让义务,划定机动车交强险强制投保法定底线,确立未投保交强险车主与侵权人连带担责裁判规则。通过个案裁判明确“交强险投保义务不可豁免、安全驾驶义务必须恪守”的规则导向,倒逼机动车所有人履行法定投保义务,引导驾乘人员树立安全文明驾驶意识,防范“开门杀”事故风险,维护道路通行安全与社会公共秩序。
【延边律师】注:本文来源网络,供学习参考,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本站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