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纠纷

公司因员工加班未走审批流程拒付加班费 法院:内部规章制度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法定义务

延边律师2个月前 (07-23)合同纠纷82
不少企业都会设置加班审批制度,要求员工加班必须提交申请并经上级审批备案,否则不予认可加班时长、拒绝发放加班费。那么,员工未经审批但确实受公司安排加班,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拒付加班费?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上诉案,明确内部加班审批仅为企业管理规范,不能成为用人单位逃避支付加班费义务…

不少企业都会设置加班审批制度,要求员工加班必须提交申请并经上级审批备案,否则不予认可加班时长、拒绝发放加班费。那么,员工未经审批但确实受公司安排加班,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拒付加班费?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上诉案,明确内部加班审批仅为企业管理规范,不能成为用人单位逃避支付加班费义务的理由,实际由公司安排加班的,即便无审批手续,仍需足额支付加班费,改判某股份公司支付加班费。

  钟某于2024年3月6日入职某股份公司,担任工程师一职,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为22000元。该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加班必须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经主管副总及以上领导审批,同时报备行政人事部后方可认定为公司安排加班。钟某入职时已签字确认知晓该项制度内容。

  在职期间,因项目交付及客户现场值守需要,钟某先后在8个休息日前往客户现场开展工作,主要负责项目开发、系统优化等。因项目任务突发、工作安排紧急,钟某上述加班均未提前办理书面加班审批手续。事后,钟某向公司主张休息日加班费,遭到公司拒绝。

  某股份公司认为,钟某未履行加班审批流程,按照公司制度不应认定为加班;同时主张钟某加班是因其个人工作效率低下、自行弥补工作失误所致,并非公司统一安排,因此无需支付任何加班费。双方协商无果后,钟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股份公司支付加班费31724元。某仲裁委员会驳回了钟某的全部请求。

  钟某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以钟某未完成加班审批流程为由,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钟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在用人单位已设立加班审批制度的情况下,劳动者未经审批但实际提供劳动,加班事实是否成立以及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二审法院指出,加班审批制度是用人单位自主制定的内部管理规则,主要作用是规范企业内部加班管理秩序,而非免除自身法定用工义务。支付加班费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强制性义务,不能通过内部规章制度予以排除。如果用人单位仅以未审批为由直接否定真实加班事实,本质是利用自身制定的内部规则逃避法定责任,违背劳动法律保护劳动者休息权与劳动报酬权的立法本意。

  结合在案证据,钟某提交的工作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材料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案涉8天休息日加班均系公司工作安排所致。其中,钟某有2日的加班,系公司管理层直接下发紧急开发任务,明确要求限期内完成测试,客观上只能利用休息日完成工作。公司辩称属于入职考核,无任何证据支撑;钟某另有6天前往客户现场值班,均有翔实的工作沟通记录佐证,钟某全程开展具体项目运维与开发工作,属于本职工作范畴。公司主张系员工个人效率问题导致自行加班,未能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且不足以否定钟某受公司安排在休息日加班的事实,公司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结合双方约定的月工资标准,依法核算钟某8天休息日加班费共计16183.9元,改判该股份公司向钟某支付对应加班工资。

  普法小课堂

  加班审批制度不能成为用人单位逃避支付加班费的“挡箭牌”。用人单位虽规定加班需经审批,但若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加班时间提供了实质性劳动,且该劳动系基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或受其支配的,应当认定为加班,用人单位仅以未经过内部审批流程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耿境阳 张敏

延边律师】注:本文来源网络,供学习参考,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本站。

20200311100725191.jpg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htyas.com/?id=1366

分享给朋友:

“公司因员工加班未走审批流程拒付加班费 法院:内部规章制度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法定义务” 的相关文章

千里跨城入职却被“放鸽子” 法院:用人单位赔偿相应损失

福州日报讯(记者 阮冠达)接到了用人单位的邀请,辞去原职后千里迢迢赶去入职,却被用人单位以“岗位不匹配”为由拒之门外,这样的临时变卦需要承担责任吗?辞职后的损失又该由谁买单?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原来,曾在北京工作的徐某在求职过程中与福州的A公司人资经理添加微信好…

装修工干活受伤,雇主、业主、工人三方谁担责?

阅读提示装修行业用工模式呈现灵活用工等特点,存在工人冒险作业、雇主安全保护缺位、业主选用无资质施工方等情况,容易让农民工陷入“雇主是谁”“谁来担责”的维权困局。对此,律师建议,业主尽量选择正规装修公司;工人要树立风险责任意识,做好安全防护;施工方须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三方共同保障施工安全。当梁某从辽宁…

节假日用微信处理工作算“加班”吗? 法院:劳动者在休息时间通过社交软件付出实质性劳动,应认定为加班

劳动者在节假日期间通过微信等线上方式处理工作,能否算作加班?近日,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认定劳动者在休息时间通过社交软件付出实质性劳动,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加班报酬,为此类“隐形加班”的认定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2020年5月,韦成(化名)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主办工程…

依法支持赔付误工费,保障老年劳动者合法权益 ——罗某诉李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罗某已超过60周岁,一直从事农业生产作为其主要经济收入来源。2023年7月,李某驾驶小型轿车与罗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罗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罗某因此住院治疗32天。经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罗某遗留左侧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构成十级伤残,其误工期180日。…

通过微信招工应聘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人民日报记者 倪弋线上招聘在当下并不鲜见,如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通过微信联系,很快就可完成报名与应聘流程。但劳动关系不稳定,是线上应聘成功后经常遇到的问题。如何判断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2022年11月11日,史某加入某安保工作群,群里某安…

法定代表人招用劳动者为公司提供劳动的,应当依法认定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2023年6月,李某与某工程机械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联系从事吊车驾驶工作,双方未签订合同。李某的工资系与陈某口头约定,其日常工作由陈某安排,从事公司承接的业务,劳动报酬由陈某通过微信或个人银行账户转账支付。2024年7月,陈某以李某不愿意加班为由将其辞退。李某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和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