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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技术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约定“原告方”仲裁机构仲裁时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延边律师2个月前 (07-17)合同纠纷129
     基本案情 某技术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代理商协议》,其中约定任何一方有权将本协议项下的纠纷,提交原告方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因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某科技公司依据该仲裁协议向某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某技术公司以“原告方仲裁委员会”未指向明确仲裁机构为由向人民…

     基本案情

  某技术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代理商协议》,其中约定任何一方有权将本协议项下的纠纷,提交原告方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因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某科技公司依据该仲裁协议向某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某技术公司以“原告方仲裁委员会”未指向明确仲裁机构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代理商协议》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原告方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双方确有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合意。“原告方”的表述虽不准确,但从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的角度出发,该“原告方”应理解为仲裁申请人。合同哪一方提起仲裁程序成为仲裁申请人,取决于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某科技公司提起仲裁时,其作为仲裁申请人的地位即得以确定,其所在地仅有某国际仲裁院一家依法设立登记的独立仲裁机构,应当认定当事人选定了具体的仲裁机构,案涉仲裁协议合法有效。遂裁定驳回某技术公司的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秉持“有利于仲裁协议有效”的原则,在充分尊重当事人仲裁合意的基础上,对表述存在一定瑕疵的仲裁协议语义作出合理解释,依法认定仲裁协议有效,彰显了积极支持仲裁发展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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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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