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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盖公章的借款合同无法定代表人签字 亦有效力

延边律师2周前 (07-16)合同纠纷35
商事借贷往来中,时常出现借款合同仅加盖公司公章,但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情形,此类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2023年5月18日,某商贸公司因经营需要向王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本息于2025年5月19日一并还清。商贸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但法定代表人何某没有签字。王某通过对…

商事借贷往来中,时常出现借款合同仅加盖公司公章,但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情形,此类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2023年5月18日,某商贸公司因经营需要向王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本息于2025年5月19日一并还清。商贸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但法定代表人何某没有签字。王某通过对公账户汇款50万元后,商贸公司向王某支付两个月利息,此后未再还本付息。

  王某催收无果,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贸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庭审中,商贸公司辩称借款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何某亦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名,商贸公司从始至终未得用款,也未受益,借款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商贸公司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公章是对外意思表示的重要工具,对公账户是收付款项的合法渠道,二者分别代表公司的意志与利益。

  本案《借款合同》明确载明,借款人为商贸公司并加盖商贸公司公章,借款亦是汇入商贸公司的对公账户,对商贸公司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对外签订借款合同,法定代表人签名并非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商贸公司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同时,法律也并未规定公司借款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方可产生效力,商贸公司的内部管理事务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商贸公司辩称借款合同未经股东会决议,对商贸公司不具有法律效力,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商贸公司返还王某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官说法

  本案中,法定代表人签名并非借款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公司公章系公司意思表示的核心载体,是否对公司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以是否代表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履行了审慎义务。

  本案借款合同既加盖了商贸公司公章,借款亦是转入商贸公司的对公账户,出借人已尽合理审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相信借款系代表商贸公司的真实意思,对商贸公司具有法律效力。出借人将借款汇到商贸公司对公账户后,商贸公司如何支配借款,属商贸公司内部管理,不影响合同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任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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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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