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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用工企业的劳动者工作年限是否合并计算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10日,陈某与甲豆制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工作内容为卤房过碱,负责过碱材料、器材及质量把关,工资3000元/月(包含基本工资、质量考核、社保补贴等项目),以现金形式发放。甲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豆及薯类销售……该公司《员工奖励与惩罚条例》中第三章第九条第5…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0日,陈某与甲豆制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工作内容为卤房过碱,负责过碱材料、器材及质量把关,工资3000元/月(包含基本工资、质量考核、社保补贴等项目),以现金形式发放。甲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豆及薯类销售……该公司《员工奖励与惩罚条例》中第三章第九条第5项规定“违反上级命令或对上级态度傲慢无礼且屡教不改的,公司可以予以辞退并不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陈某参加了该制度的学习,同事张某、王某同时出现在甲公司花名册中。2025年10月1日,陈某与乙豆干食品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约定陈某岗位为生鲜车间,其他合同内容与甲公司合同一致。乙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豆制品生产、销售……乙公司负责培训工作的人员是此前甲公司的张某、王某。2025年8月29日、10月18日、11月9日,陈某分别因过碱温度、过碱时间不符合要求被乙公司罚款或通报批评(乙公司8月29日尚未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同年11月22日,乙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甲公司《员工奖励与惩罚条例》中第三章第九条第5项规定开除陈某、解除劳动合同,但乙公司未提供陈某不服从管理或顶撞上级的依据。陈某收到解除通知后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陈某请求裁决乙公司按2年工作年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乙公司按2年工作年限支付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案例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关联企业混同用工情形下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是否应合并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本案中甲、乙公司轮流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存在经营范围类似、工作地点一致、工作人员重叠、规章制度混用等混同用工情形,同时符合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乙公司对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鉴于陈某只请求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仲裁委尊重劳动者对自身权利的选择,依法支持陈某仲裁请求。



典型意义

合法规范用工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混同用工的关联企业多因业务相近或互补,为降低人力资源成本而在办公场所、工作人员、业务处理、财务经办等方面存在交叉或重叠,劳动者同时或先后为多家公司提供劳动,多家公司分别独立(或互相委托)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为预防混同用工带来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应划清主体界限,细化治理规则,在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明确各关联公司的独立权责;劳动者应及时督促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用人单位名称、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信息,避免发生纠纷后无法准确理清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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