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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界定舆论监督边界,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名誉权 ——某汽车公司诉微博大V刘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

  网络侵权舆论监督侮辱性名誉权

  【案例摘要】

  某微博大V在微博中发布大量针对某知名新能源车企的负面评价和恶意诋毁、侮辱内容,严重侵害车企名誉权,车企依法提起诉讼。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相关博文涉及车企投资人、高管、产品,从整体考量均指向该车企;博文内容缺乏证据证实,带有强烈侮辱意味,已超出监督评价的合理范围,构成对车企名誉权的侵犯。据此判令微博大V删除相关微博,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等。本案深度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即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

  【具体内容】

  原告某汽车公司是新能源汽车行业内一家从事汽车及相关零部件技术开发等经营活动的知名企业。被告刘某系新浪微博大V,微博身份认证为:汽车达人、微博汽车视频博主,拥有大量粉丝。为博取流量等不当目的,被告刘某在一年时间内,持续、密集发布了180余条与原告直接、间接相关的微博,内容包括被告认为原告骗取被告策划方案、原告车辆存在质量缺陷等,并大量使用侮辱性词语。原告诉至法院,主张被告行为侵犯其名誉权,要求判令被告删除相关微博、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微博内容涉及原告某汽车公司的高管、投资人、产品等,与原告的产品、服务、整体形象存在紧密联系,网民阅读时能直接与原告产生关联,从整体考量,原告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微博内容虽有少量关于骗取策划方案、车辆存在质量问题的内容,但被告未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博文中大量使用侮辱性词语,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已经超出监督、评价的合理范围,确有侮辱、诋毁原告的故意。考量发布言论的密集性、持续性,这一行为整体上已经构成对原告的侮辱,足以降低原告的社会综合评价,导致原告的名誉权受损。被告作为专业车评人,在微博平台拥有大量粉丝,更应当审慎使用其作为微博大V的影响力,以更专业的方式进行表达。据此,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判令被告删除相关微博,在微博公开赔礼道歉并置顶90日,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及费用合计40万余元。

  【典型意义】

  案例明确当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通过行为人言论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事实,能够知悉行为指向的是特定的民事主体,受害人有权提起诉讼。行为人通过互联网传播渠道,大量使用侮辱性词语,超出网络用语合理范围的边界,贬损经营主体及其经营者名誉的,应该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法律责任。本案涉及网络舆论监督与侵害名誉权的边界认定问题,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参考意义,有助于加强涉企网络言论治理,维护网络空间公共秩序,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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