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某诉某电气公司劳动争议案 ——用人单位变换劳动合同订立主体,应连续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
(一)基本案情
伍某2007年入职某电气公司,从事研发岗位。从2007年至2024年,伍某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没有发生变化,但劳动合同订立和发放工资的用人单位不同,分别为某电气公司及其关联公司。2021年至2024年,伍某与某电气公司成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因劳动合同续订发生争议,伍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某电气公司按实际工作年限17.5年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仲裁裁决未支持其请求,伍某遂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高明法院经审理认为,2007年至2024年,伍某的工作场所、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与伍某轮换订立劳动合同的几家用人单位系关联公司,伍某的社保由几家关联公司连续缴纳,工作系统显示伍某于2007年入职,工作聊天记录显示非因伍某本人原因更换用人单位,且没有证据显示原用人单位已向伍某支付经济补偿,故在计算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伍某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三)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载明的主体,能够直观体现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但在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会通过变换劳动合同订立主体,以“换签劳动合同”“关联公司轮流用工”等形式规避用工责任,人为切断劳动者工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合并计算工作年限。本案通过实质审查劳动合同订立主体变更的原因,就非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变换用工主体的情况,连续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确保劳动者能以完整的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避免其权益受损,同时也向用人单位传递合规用工的明确导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