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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诉某电气公司劳动争议案 ——用人单位变换劳动合同订立主体,应连续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

延边律师2个月前 (05-19)合同纠纷114
  (一)基本案情 伍某2007年入职某电气公司,从事研发岗位。从2007年至2024年,伍某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没有发生变化,但劳动合同订立和发放工资的用人单位不同,分别为某电气公司及其关联公司。2021年至2024年,伍某与某电气公司成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因劳动合同续订发生争议,伍某提…

  (一)基本案情

  伍某2007年入职某电气公司,从事研发岗位。从2007年至2024年,伍某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没有发生变化,但劳动合同订立和发放工资的用人单位不同,分别为某电气公司及其关联公司。2021年至2024年,伍某与某电气公司成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因劳动合同续订发生争议,伍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某电气公司按实际工作年限17.5年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仲裁裁决未支持其请求,伍某遂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高明法院经审理认为,2007年至2024年,伍某的工作场所、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与伍某轮换订立劳动合同的几家用人单位系关联公司,伍某的社保由几家关联公司连续缴纳,工作系统显示伍某于2007年入职,工作聊天记录显示非因伍某本人原因更换用人单位,且没有证据显示原用人单位已向伍某支付经济补偿,故在计算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伍某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三)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载明的主体,能够直观体现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但在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会通过变换劳动合同订立主体,以“换签劳动合同”“关联公司轮流用工”等形式规避用工责任,人为切断劳动者工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合并计算工作年限。本案通过实质审查劳动合同订立主体变更的原因,就非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变换用工主体的情况,连续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确保劳动者能以完整的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避免其权益受损,同时也向用人单位传递合规用工的明确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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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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