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某纹身美容工作室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14周岁)在某纹身美容工作室处接受文身服务并支付费用。张某父亲发现文身后带张某去医院进行文身清洗,产生医疗费用。双方就文身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张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纹身美容工作室返还文身费、支付清理文身的医疗费。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及天津市制定的《关于做好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均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张某接受文身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父亲不同意其文身行为,文身服务合同无效,某纹身美容工作室应返还文身费,并赔偿张某清洗文身的医疗费。此后,法院向相关单位发送规范文身市场管理的司法建议书,提示相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有效治理此类经营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坚持依法履职、积极延伸审判职能,着力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文身问题,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绝非私事、小事。本案警示文身服务机构应依法经营,切实履行核实顾客年龄的审慎注意义务,同时以制发司法建议的方式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对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