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遭遇经营者“卷款跑路”,消费者可依法追索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李某与林某、邹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李某与某公司签订舞蹈培训合同,支付预付款5000元购买培训课程。2025年2月,该公司股东林某、邹某申请简易注销公司,并签署承诺书承诺公司无未结清债权债务。该公司注销登记后,随即停止经营并处于失联状态,李某会员卡内剩余的部分培训课程无法继续进行。因追讨剩余课程费用未果,李某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某公司之间成立了合法有效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李某已全部履行了预付款义务,但该公司却未按约定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且已注销无法提供后续培训服务,依约应返还剩余课程费用。该公司注销登记时,其股东林某、邹某签署的债务结清承诺不实,应对公司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林某、邹某连带返还李某剩余课程费用2800余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某公司提供预付式消费服务,却在收取预付款后、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下恶意注销并失联,企图“卷款跑路”逃避债务履行,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规范预付式消费良性健康发展,维护预付式消费者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