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购物遭遇以次充好,销售者应退一赔三 ——庞某诉中山某家具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中山某家具店在某电商平台经营店铺。2024年10月,原告庞某向商家发送一款家具链接并询问材质,客服明确回复为“实木”。双方随后就家具尺寸、细节等进一步沟通。因需要定制,庞某与客服电话沟通,对方再次确认材质为实木,主要以橡木、桦木为主。庞某遂以4800元价格购买柜子一组。2024年11月,庞某收货后发现,柜子实际为密度板制作,并非实木,随即与商家协商处理,但多次协商未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原被告双方的通话录音、聊天记录均可看出,被告承诺的产品材质为实木,但向原告出售的货物非实木材质,被告行为已构成欺诈,原告“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遂判决涉案家具及货款相互返还,被告中山某家具店支付原告庞某三倍赔偿款144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线上购物中,商家以次充好构成消费欺诈并被判退一赔三的典型案例,明确商家对家具材质负有如实告知义务,承诺实木材质却以次充好,属于故意虚构事实、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应依法认定为欺诈。本案裁判严格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罚性赔偿规定,制裁了网络消费领域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等失信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同时引导电商经营者诚信规范经营,推动网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