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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医药公司及刘某某、樊某某等四人侵害老年消费者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

延边律师3周前 (03-17)合同纠纷42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消费欺诈 老年人权益保护 诉讼财产保全


  【要旨】


  针对以虚假宣传OTC非处方药品功效等方式侵害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可就刑事被害人以外的其他不特定消费者受侵害情况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认定共同侵权人,通过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对违法行为形成威慑,实现对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办案中,可建议法院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以确保赔偿金能够执行到位。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刘某某与樊某某共同出资成立山东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医药公司)。经营期间,樊某某组织吴某某、王某某加盟成立分店,通过在电视台投放老年用品广告方式诱导老年人拨打电话获取联系方式,随后安排业务员冒充专业人员与老年人对接,寄送含有虚假中医养生讲座和虚构“宫廷秘方小药丸”可治疗多种疾病事实的评书机,诱导老年人收听并深信产品的治疗效果,最后用欺诈话术向老年人推销仅具有强壮筋骨、改善虚劳及食欲不振等调理作用的OTC非处方药品“固本延龄丸”,误导老年人相信该药品具备治疗“三高”、心脑血管疾病等功效。最终,进价仅几十元的“固本延龄丸”被以高于进价4-5倍的价格售出。刘某某明知樊某某等人利用某医药公司资质实施欺诈销售行为,仍通过非正常渠道为销售人员办理药师资格证,并以公司名义收取欺诈货款、采购“固本延龄丸”,以及组织药品仓储、发货等环节。欺诈宣传导致众多老年消费者购买并服用“固本延龄丸”,甚至放弃正规治疗,严重侵害老年消费者群体的健康权和财产权。经鉴定,以欺诈方式售出的“固本延龄丸”的金额共计22250710元。


  【调查和诉讼】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樊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刑事案件中发现本案线索,遂作为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并公告,后于2024年2月27日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济南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济南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诈骗犯罪仅涉及部分特定的被害人,难以覆盖数量众多、地域分散的其他不特定消费群体;同时,某医药公司、刘某某虽未构成犯罪,但成立民事共同侵权,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2024年8月6日,济南市检察院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某医药公司、樊某某、刘某某连带赔偿以销售金额为基数的惩罚性赔偿金,吴某某、王某某在其参与的销售金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各被告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诉讼期间,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影响执行,济南市检察院向济南中院发出财产保全建议书,建议通过法院财产查控系统对被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对经核实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济南中院收到建议书后作出民事裁定,通过财产查控系统冻结五名被告名下的财产。


  济南中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后,刘某某提出上诉。2026年3月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在扣除刑事犯罪中有明确被害人(475人)销售金额共计1419298元的基础上,判令某医药公司与樊某某连带承担赔偿金20831412元,刘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各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聚焦OTC非处方药品虚假宣传、欺诈销售,侵害众多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对刑事案件中无法追究责任的违法行为人,依法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主张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民事责任,实现对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办案中,检察机关主动建议法院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确保生效裁判能够有效执行,不仅筑牢了老年消费者权益保障防线,更为完善民事公益诉讼与刑事追责衔接机制,构建多层次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提供了司法实践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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