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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靳某某侵犯注册商标罪案

延边律师1年前 (2025-10-16)合同纠纷422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至2023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从废品收购站等处,购买、收集废旧的河套王酒瓶及酒盖,在自己家中进行简单清洗后,将从他处购买的散装白酒灌入清洗好的空瓶内,重新将瓶盖用胶水粘封后以裸瓶对外出售,并向他人谎称自己出售的系河套酒厂“内部酒”。被…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至2023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从废品收购站等处,购买、收集废旧的河套王酒瓶及酒盖,在自己家中进行简单清洗后,将从他处购买的散装白酒灌入清洗好的空瓶内,重新将瓶盖用胶水粘封后以裸瓶对外出售,并向他人谎称自己出售的系河套酒厂“内部酒”。被告人靳某某明知被告人王某某以此种方式灌装生产、销售假冒河套酒业生产的白酒,仍然为其提供清洗酒瓶、灌装白酒、联络销售等帮助。截至案发时,被告人王某某的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835875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靳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因二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判处靳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判决作出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河套酒业作为“蒙字号”知名品牌,受广大消费者认可和欢迎,容易成为不法分子谋取利益的侵权对象。不法分子通过回收河套王酒瓶、灌装其他散装白酒进行销售,谋取非法利益,不仅损害了知名品牌企业信誉,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本案的审理,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保护创新创造的决心,为营造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品牌经济发展、维护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本案在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的同时判处罚金刑,注重运用财产刑,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罪的能力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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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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