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诉讼离婚时可对其少分 ——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周某与陈某(女)系夫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某与案外人金某同居,并多次向金某转账、发送红包等,累计12万余元,其中包含多笔520、1314等特殊寓意的金额。陈某另案提起赠与合同无效之诉,人民法院判决金某将上述12万余元全额返还。后周某起诉离婚,陈某以周某与他人同居存在过错为由,主张周某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上述12万余元归其所有。
办理情况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金某同居,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金某,既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又侵犯了陈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结合周某的过错程度、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人民法院酌定金某返还的该12万余元按80%的比例分配给陈某。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人民法院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并侵害配偶财产利益的过错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判决其少分夫妻共同财产,有效维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利益,有助于维护婚姻家庭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