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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害禁令+轮流抚养机制”,呵护儿童健康成长 ——汪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

延边律师6个月前 (03-10)婚姻家庭241
基本案情汪某(女)与郭某于2019年11月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后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小孩随汪某共同生活。汪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抚养权期间,郭某及其亲属强行将小孩从汪某居住地带走。汪某多方联系郭某送还无果,遂以郭某侵害其监护权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办理情况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父母对…

基本案情

汪某(女)与郭某于2019年11月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后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小孩随汪某共同生活。汪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抚养权期间,郭某及其亲属强行将小孩从汪某居住地带走。汪某多方联系郭某送还无果,遂以郭某侵害其监护权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办理情况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平等享有抚养、监护权利。郭某强行带走小孩、阻碍汪某探望抚养的行为,已构成对汪某监护权的侵害,遂依法制发人格权侵害禁令,禁止郭某以抢夺、藏匿等非法手段侵害汪某的监护权。同时,考虑到小孩年幼,强制执行禁令可能对其成长造成不利影响,便联系郭某到案释法明理,督促其主动履行。了解到郭某有修复夫妻感情及共同抚养儿子的意愿后,人民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提出在抚养权未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前,由双方签订临时性轮流抚养协议的方案,明确双方抚养时间、探望权行使方式及抚养费承担等。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署协议,郭某主动送还小孩。后续离婚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查明轮流抚养协议履行顺畅,双方存在以孩子为情感纽带修复感情的可能,遂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制发人格权侵害禁令,制止侵害监护权的违法行为,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考虑到儿童的身心状况,探索引入阶段性轮流抚养机制,推动形成有利于家庭关系修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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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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