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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吴某探望权纠纷案

延边律师7个月前 (10-20)婚姻家庭221

基本案情

吴某与周某协议离婚,同意女儿由妻子周某抚养,吴某享有探望权,但协议没有对吴某如何行使探望权作出具体约定。离婚后双方矛盾逐渐加深,周某不再配合吴某探望女儿,导致其长期无法与孩子见面。吴某认为自己虽然与周某离婚,但不应影响亲子关系,周某的行为妨碍了其探望权的行使;因对孩子有深厚感情,希望能经常与孩子见面沟通。吴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保证自己能每周与孩子通信、寒暑假能与孩子短住,节假日能正常探望孩子。

裁判结果

黄梅县人民法院收到吴某的诉讼材料后,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矛盾尖锐,短期内无法消除隔阂,如径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很可能会引发后续执行纠纷,无益问题的解决,遂将案件转入诉前调解。经过家庭教育指导和调解员多次调解,双方逐渐就吴某如何探望女儿达成一致,实现了诉前和解。为消除双方顾虑,确保诉前和解内容能够得到长期有效执行,法院建议双方签订《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经过慎重考虑,周某与吴某在家事法庭法官见证下,分别签订了《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保证将严格遵守承诺条款,妥善处理探望事宜,共同呵护女儿健康成长。

典型意义

父母之爱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不能缺位。因离异而拒绝对方对孩子的探望,无疑会给孩子造成更大的伤害。依照法律规定,一方拒不履行法院有关探望子女判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现实生活中,因探望权的行使具有人身属性,事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往往不宜简单采取强制措施,有关探望权判决的执行因此具有一定特殊性。本案中法院从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以柔性司法理念,对父母双方进行正面教育引导,通过“诉前调解+探望权履行承诺书”的方式,弥合分歧,化解矛盾,共同营造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为破解离异父母“探望困境”提供了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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