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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期间去宿舍如厕摔伤,是否算工伤?

延边律师8个月前 (03-06)合同纠纷276
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的案件。 2024年9月20日,许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在制面车间从事脱包工作。其工作实行两班倒制度:白班为早上6:30至下午6:30,晚班为下午6:30至次日早上6:30。公司为许某提供了宿舍,距离车间不到300米。 2025年…

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的案件。

  2024年9月20日,许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在制面车间从事脱包工作。其工作实行两班倒制度:白班为早上6:30至下午6:30,晚班为下午6:30至次日早上6:30。公司为许某提供了宿舍,距离车间不到300米。

  2025年3月7日上午9时许,许某在车间工作时想上洗手间,但因车间洗手间没有厕纸,他便前往300米外的宿舍上厕所,在返回车间途中不慎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右髌骨骨折伴骨髓水肿。

  2025年4月12日,许某向某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同年5月8日,该公司收到县人社局发出的《工伤认定举证责任通知书》。7月10日,县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因不服该认定决定,该公司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认为,许某受伤地点位于宿舍,受伤原因是使用洗手间,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宿舍也不属于工作场所。同时,公司提出许某对受伤地点的说法前后矛盾,且其在工作时间内回宿舍未履行请假手续,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此外,公司对许某髌骨骨折是否由3月7日的摔伤所致也表示质疑。

  法院审理认为,许某在工作时间使用公司提供的宿舍上厕所后,返回车间途中摔倒受伤,属于在工作期间为满足必要生理需求而受伤的情形,应视同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关于公司认为许某在工作时间回宿舍属于违纪行为的问题,法院指出,许某的行为虽可能违反公司规定,公司可按纪律予以处理,但这并不影响其受伤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因生理需要导致的事实认定。现行法律法规也未将违反单位纪律作为排除工伤认定的理由。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该案中,公司主张许某回宿舍并非上厕所、受伤并非由此导致,以及骨折与事实不符,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支持,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该公司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驳回其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吴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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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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