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秦某等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系医药公司业务员,其借用多名村医资质,从其所属公司非法进购氨酚曲马多片295盒、盐酸曲马多片281盒、佐匹克隆片330盒,并以19896元价格分多次贩卖给曾同在医药公司工作的被告人秦某。秦某为非法获利,将其从赵某手中购得的115盒氨酚曲马多片、50盒盐酸曲马多片、330盒佐匹克隆片,以14520元价格分多次贩卖给药店经营者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采用暗语交流方式在某网络交易平台获取客源,并在其母被告人李某某协助下,将购得的全部药品拆分重装后隐匿寄递给吸毒人员,贩卖金额共计25928.88元。
裁判结果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赵某、秦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他人贩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而向他人出售;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吸毒人员而仍多次在互联网上向其贩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赵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氨酚曲马多片、盐酸曲马多片、佐匹克隆片系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具有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如果被当做毒品替代物滥用即成毒品,一旦流入非法市场,则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被告人赵某等人明知是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毒人员,而向他人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精神药品,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本案也是一起药店经营者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王某某及其母李某某使用“二手车模、二手自行车、二手儿童玩具”等约定暗语指代精神药品在网络平台上完成交易,并通过拆分重装、隐匿性质等方式将药品非法寄递给吸毒人员,其行为不仅违反职业道德,更突破了法律的底线,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应当依法惩处。网络空间更不是法外之地,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