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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周某名誉权侵权案

延边律师9个月前 (11-05)刑事辩护288
【基本案情】张某与周某原系同事关系。因工作矛盾,周某通过手机聊天平台捏造张某生活作风不检点等虚假事实、泄露张某住址,并先后向多人散布,致使张某多次遭受陌生人骚扰,严重干扰了张某的正常生活。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停止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等。【裁判结果】法院生效裁…

【基本案情】

张某与周某原系同事关系。因工作矛盾,周某通过手机聊天平台捏造张某生活作风不检点等虚假事实、泄露张某住址,并先后向多人散布,致使张某多次遭受陌生人骚扰,严重干扰了张某的正常生活。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停止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等。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周某通过网络平台捏造事实,以诽谤的方式损毁张某名誉,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依法判决周某停止侵犯张某名誉权,向张某书面赔礼道歉,为张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法院认为张某作为女性面对数名陌生人骚扰和社会不实评价,受到了惊吓和精神严重损害,故依法判决周某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造黄谣”侵权行为,维护女性名誉权、隐私权的典型案例。《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对行为人捏造事实“造黄谣”的行为予以惩处,维护了女性的职场尊严和身心健康,有效保护了妇女的人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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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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