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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等非法狩猎系列案

延边律师4个月前 (01-26)刑事辩护164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至7月,被告人赵某、刘某、魏某等11人违反狩猎法规,在某市国家森林公园等多个重要生态区域,使用蛇夹、木棍、编织袋等工具非法猎捕乌苏里蝮、棕黑锦蛇、黑眉蝮、白条锦蛇、虎斑颈槽蛇等野生蛇类。涉案野生蛇总数达2000余条,均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为“三有保护动物”,是吉林省重要的野生动物资源,经鉴定总价值为60余万元。此系列案件的11名被告人将猎捕的野生蛇均出售给王某(另案处理),公安在王某家中查获待处理野生蛇7000余条,用于提炼蛇毒转卖牟利。

裁判结果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该系列案件11名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猎捕“三有保护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猎捕数量、涉案价值及认罪认罚、自首等量刑情节,对被告人赵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刘某、魏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不等,并适用缓刑。追缴全部违法所得3万余元,扣押在案的捕蛇夹、野生蛇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跨区域、成规模的“三有保护动物”非法猎捕、贩卖系列案。涉案区域涵盖国家森林公园、林场、乡村山林等地,并且形成了完整的犯罪产业链,社会危害性较大。11名被告人非法猎捕乌苏里蝮、黑眉蝮、棕黑锦蛇等国家明确列为“三有野生保护动物”的珍稀蛇种2000余条,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的野生动物资源,改变野生动物的种群数量,对生物链结构和生物多样性造成极大破坏。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依法打击非法狩猎的犯罪分子,不但有效震慑了潜在的野生动物非法交易行为,还切断了一条危害当地生态安全的“捕猎-销售-转卖”犯罪链条,有效遏制了猎捕、贩卖野生蛇、提炼蛇毒的行为,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系统稳定、保障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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