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被告人小A(化名)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某日晚,被告人小A因其朋友与被害人B(化名)存在矛盾,应B相邀约在台球厅门口,使用路边拾得的空啤酒瓶击打B头部,又用拳头打B脸部,致B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小A主动投案。法院审理期间,小A父亲代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A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小A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小A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小A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其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小A管制四个月。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事关国家未来与民族希望。对未成年人犯罪,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原则。对于主观恶性深、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特别是屡教不改、人身危险性大的未成年人罪犯,绝不姑息纵容,坚决依法惩治。对于情节较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的未成年被告人,切实把惩罚与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有机结合,帮助未成年人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回归学校。案件审理过程中,审理法院进行了详细社会调查。调查显示,小A在校期间表现良好,因家庭离异与家人沟通联络较少,父母监护缺失,法律意识淡薄,小A未能控制好自身的行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人民法院有针对性地确定帮教措施,积极促进赔偿谅解,联合检察院、学校、社区、妇联等多方介入,通过圆桌审判、法庭教育、心理疏导、法官持续跟踪帮教等形式,充分发挥法律的警醒、教育和感化作用,将审判变成失足少年的人生转折点,促使被告人小A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从本案中彻底走出来,专心备战高考,并最终考上了大学。
人民法院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帮助其重回人生正轨,通过机制创新与职能延伸,利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帮助未成年人纠偏,实现从“案结事了”到“案解事好”,为未成年人撑起一片法治蓝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