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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了一年班,却因快退休被“默认”不拿年终奖? 法院认为,公司以默示方式将该员工排除出考核范围缺乏合理性

延边律师9个月前 (01-22)合同纠纷352
本报记者 黄洪涛 本报通讯员 周蕤 刘琼春节将至,对不少劳动者来说,“揣着年终奖回家过年”成为一大期待。如果即将退休,就“默认”拿不到年终奖吗?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一家互联网科技公司因员工即将退休而未向其发送考核邮件,并拒不发放年终奖,法院判决公司参照上一…

本报记者 黄洪涛 本报通讯员 周蕤 刘琼

春节将至,对不少劳动者来说,“揣着年终奖回家过年”成为一大期待。如果即将退休,就“默认”拿不到年终奖吗?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一家互联网科技公司因员工即将退休而未向其发送考核邮件,并拒不发放年终奖,法院判决公司参照上一年度年终奖数额支付相应奖金。

该案中,员工老吴于2019年入职该互联网科技公司,因市场工作经验丰富,被聘任为市场总监,每月基本工资为税前4万元。2021年年初,公司曾向包括老吴在内的全体员工发送2020年考核通知,并在邮件中称“已提出离职的员工不参与考核;奖金发放前提出离职的员工不参与奖金分配”。2021年3月,公司根据考核结果,向老吴发放年终奖4万元。

2022年1月14日,因临近退休,老吴向公司提交离职申请,并明确最后工作日为1月24日(退休日)。1月25日,公司向老吴出具离职证明。离职时,老吴被告知因申请离职,其未被纳入2021年度考核范围,公司已在2021年年底向除老吴以外的其他员工发送考核通知。老吴认为自己完成了2021年度全年工作任务,应当予以考核并发放年终奖,遂提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因此,奖金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在公司发送的考核邮件中,考核对象的工作成果属于重点考核内容,即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与绩效考核奖金挂钩,公司年终绩效考核奖金属于工资范畴。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应当结合劳动者离职原因、离职时间、工作表现以及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本案中,老吴离职时已经完成2021年度全年工作任务,公司以默示方式将其排除出考核范围缺乏合理性。因公司未举证证明老吴不符合绩效考核奖金发放条件,且拒不提供其他员工考核及发放年终奖情况,法院参照公司向老吴发放2020年年终奖金额,判决公司支付2021年绩效考核奖金4万元。

就公司在邮件中提出的“已提出离职的员工不参与考核;在奖金发放前提出离职的员工不参与奖金分配”的规定,法院同时指出,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司既未就上述绩效奖金发放事宜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约定,也未通过经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予以规定,对劳动者缺乏约束力。

给离职人员发放年终奖,企业亏了吗?

对此,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员额法官王静认为,虽然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硬性规定用人单位是否设定年终奖、如何设定等,用人单位对年终奖是否发放、发放条件和标准等属于用人单位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范畴,但是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行使也应合情合理合法。

“本案中,劳动者因退休办理离职的时间为次年1月下旬,其已经完成2021年全年工作任务,公司以员工将在奖金发放前离职为由不发年度考核邮件,将劳动者排除在考核及年终奖发放范围之外,显然不具有合理性。对于辛苦工作一年的劳动者而言,也难谓公平。”王静说,本案判决企业参照上一年度支付标准支付劳动者年终绩效考核奖金,是对劳动者足额获得工作报酬的依法保护,也是对企业不合法经营行为的合理纠偏。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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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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